从对溺水急救方法一文的评论谈基层医生到底需要补什么短板?

2020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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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改思考者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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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的急救法方法

小编刊发此文的本意是夏天来了,溺水事件增多,请基层医生在实施急救时应该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并请教了一些专家进行了科普,文章讲的已经很清楚,是一篇好文章,然而留言却令人担忧。对此,笔者也提出几点看法。

1

科学精神比科学知识更宝贵

医生是知识分子,医学是科学,救人要靠医学科学,比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科学精神。

 什么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理性精神,基本概括为批判和怀疑精神、创造和探索的精神、实践和探索的精神、平权和团队的精神、奉献和人文的精神。

集中表现在:主张科学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科学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和认识发展的动力;重视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作为科学认识的一种方法;倡导科学无国界,科学是不断发展的开放体系,不承认终极真理;主张科学的自由探索,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对不同意见采取宽容态度,不迷信权威;提倡怀疑、批判、不断创新进取的精神。“实事求是”是科学精神的核心,“开拓进取”是科学精神的活力。

从一些留言中可以看出,我们这方面还缺乏,这也是制约我们进一步上升的致命缺点。

比如:

留言1 :救活了就比纸上谈兵的强,解剖尸体肺里没有水,不代表当时没有呛进去水。

留言2:不管用什么急救法,只要把人救活就行,生命大于一切,这些人是值得人们尊敬的,这样子的情况若弄到大医院去请专业医生治疗,手法是正确的,可是救不了不也白搭吗?

留言3:我看见过视频上两个孩子都是控水后再心肺复苏后活过来的。控水也可能是我们中医的办法。一味的西化中医就危险了。

留言4:救活了就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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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留言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比如救活了就是硬道理,没错,但要弄明白的是怎么救活的,是本该就可以活还是不救就不会活,“救”的过程存在哪些问题?“救”在其中起到了多大作用,是起了好的作用还是不好的作用。

我们需要的是正确的救,要起好的作用、更大的作用而尽量避免起不好的作用,对于之前一直在用的甚至写进教科书的知识要不断的反思和批判,求取更正确的做法。

2

要区别情理法,有错就改不能讳疾忌医

紧急情况下实施救治,无疑值得提倡值得表扬,从“情”方面讲,村医甚至任何人倾身而出尽己之力奋力施救都是值得肯定的,所以“留言称:救了人却在讨论他做法不对,我觉得很伤人心”大可不必,因为讨论做法对不对并不否认救人行为的正义性,是两码事,也没必要“伤心”,恰恰讨论做法对不对,纠正不正确做法也是为了今后做得正确,更有效地救人。

对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法律也予以“保护”,不单纯是医务人员,任何人都有义务。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被业界称为“好人法”。

但作为以治病救人为天职的医务人员,理应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你的救助行为不正确或没有尽到应该尽到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应该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救人时,除了一腔热血还要更专业。

关于这方面,有一条长留言也表现出了这种担忧:小孩家属应该不是医生,看到这篇文章之后,假设有以下几种后果

①孩子安然无恙,这是医生应该做的。

②孩子因为村医救治不科学不规范,导致身体损伤,要求赔偿。

③孩子病重,医药费很多,以救治不规范为由,要求救人者赔偿。

④孩子死亡。家属以救治不规范为由,要求救人者赔偿。

这就好比歹徒把刀架在小编脖子上了,专家要求police执法规范,要尊重歹徒的心理,要科学的解决问题,宁可让歹徒砍了小编的脖子,也不能伤到歹徒,否则歹徒有权要求police赔偿,你说专家们是不是脑子有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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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留言者这种担忧是完全真实的,也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但核心在于你的“救治不科学不规范,导致身体损伤”,而且在你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能力范围内,并没有超出你的能力范围,人家要求赔偿合情合理合法。

但这条留言的后半段将责任推到指出你做错了的专家身上,说“专家们脑子有毛病”显然就是讳疾忌医,自己做的不正确还责怪指出错误的人,这就是错上加错了。

3

加快推进形成专家共识,进而出台国家规范修改教科书

如今,为什么会出现认识不统一,甚至“谬种流传”?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的教科书都是这么教的。

有留言云:每年乡村医生“急救手册”培训的书是专家教授写的,来推翻这本书的也是专家教授,这道题太难了。

 由此可见,村医抢救儿童溺水,做法不规范也难免,但不能因为有这些“权威”做靠山,就坚持错误,从坚持科学精神角度讲,必须纠正错误。

但纠正错误必须从根上去努力,首先要加快推进形成专家共识,进而出台国家规范,修改各种培训教材、教科书等,也应该从主流媒体、权威专家的科普着手,从大医院医生的纠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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