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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丨对于伤医者能不能拒绝诊治

2020-04-14   医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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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可以见死不救

对于伤医者能不能拒绝诊治

案情回放

袁某因反复癫痫发作18年、经多种抗癫痫药物联合治疗,每月发作10-18次,于2007年8月7日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称总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经脑电图、核磁、脑磁图、核素等检查确诊为原发性癫痫。于2007年8月29日行立体定向术中右侧海马深部电极脑电图检测(DEEG),记录杏仁核、海马、钩回痫性放电;行立体定向右侧杏仁核、海马毁损术。于2007年9月26日行右额颞顶枕开颅,右额颞顶枕皮层脑电图监测(ECOG),记录右额颞顶枕皮层痫性放电,以右颞顶枕皮层为著;行右颞顶枕皮层多处软膜下横切及皮层电灼术(皮层电凝热灼术),术中复查EcoG,皮层痫性放电明显改善,袁某于2007年10月8日出院。

2013年,袁某以未达到治疗效果为由起诉总医院,经天津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术前对病灶监测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患者病情、手术治疗方案及手术预后告知欠详尽;术后病程应明确记录癫痫治疗效果,并在出院小结中给予相应评价。结论为:患者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总医院补偿袁某2万元一次性了解纠纷,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500元。

袁某不服提出上诉后,2014年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31日,总医院报警称,当日9时10分许,在总医院门诊楼4楼脑外科专家门诊内,因医患纠纷,大夫杨某被袁某推搡致伤。2015年5月7日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因纠纷所致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性血尿,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袁某上诉后2017年10月26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6月7日,袁某到总医院挂神经内科毓某主任号就诊,医生毓某接诊后告知原告其病情复杂,依照总医院目前现有的医疗水平无法对其进行诊疗,建议其到更高级别的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并告知其可以退号。为此,袁某不能接受,未自行退号。后总医院又安排了神经内科邹某主任医师对原告进行了诊疗和病情诊治。

2017年6月7日15时许,袁某在总医院内对前来处置警情的民警张某进行辱骂,并将其咬伤,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左前臂咬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司法精神病鉴定,2017年6月7日,袁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7月26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诉讼

袁某起诉,请求法院给予其在总医院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治疗的合法权利,判令总医院给袁某看病

2017年11月20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到总医院处就诊,总医院给予袁某挂号的行为使他们之间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总医院神经内科医生毓某及神经内科医生邹某分别就袁某的本次挂号进行了接诊及诊疗,对于上述事实袁某亦予以认可,故双方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医生通过自身的医学知识及诊疗经验按照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医学是极其专业的学科及领域,医生有权利根据患者的病情并在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下进行诊疗行为。对于医生选择的治疗方法和手段,非专业人员无法评判。同时,限于医学发展水平,有些疾病无法被治愈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总医院医生在接诊后综合判断,限于自身水平无法使患者病情得到改善而建议原告到其他更为专业的医院就诊的建议并无不妥。袁某据此认为总医院就是不给其看病是对诊疗行为的片面理解。关于袁某要求法院给予其在被告神经内科及神经外科治疗的合法权利,判定总医院给袁某看病的诉讼请求,因医患双方于2017年6月7日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再建立新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的上述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上诉后,2018年4月16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总结

在这里申明一下,本案仅就事论事,所有信息均来自法院公开的信息,请勿过度解读。

就法律上来说,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这是一种双务合同,患方的义务是付费,医方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这种合同关系建立于患者挂号,或者紧急情况下到医院就诊,终止于医疗活动结束。

医疗机构不可以见死不救,因为按法律规定有生命危险的患者到医疗机构,无论是不是有清醒的意识,是不是有人陪伴,是不是缴费,都应当予以救治,这种情况下拟制为强制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延误救治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医生对于患方不切实际的要求,应当按医学知识做出科学的选择,是否安排住院,是否安排手术的决定权永远在医生,当然我说的不是消极治疗,是坚守科学立场,做出禁得住考验的选择就好了。

另外对于医院是否需要安检的问题,我持否定态度,不仅不利于缓和医患矛盾,也要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百害而无一利。

言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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