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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绝复印全部病历 被罚了2.5万

2020-03-28   广西医疗律师谢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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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给患者或其家属复印全部病历的义务。

谢青松/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经过

患者覃XX于2019年11月14日因“右耳突发听力下降12小时”入住南丹县XX医院五官科诊疗,初步诊断为:“1、突发性耳聋;2、高血压病”,11月24日患者在住院过程中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向医院提出复印病历的申请,但医院只同意复印客观病历,不同意复印主观病历,虽经多次申请,但仍拒绝,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观病历可以不复印给患方(法律界未达成共识)。”

                                                               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的回复


二、行政处罚

患者家属向南丹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行政处罚申请,认为南丹县XX医院拒绝患者家属复印全部病历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南丹县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后认定,南丹县XX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南丹县XX医院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0元。

                                                                     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解读

病历详细记录了患者疾病动态变化过程和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和护理全过程。它既是医务人员判断诊疗效果的重要依据,又是医疗质量评价和卫生行政监管的重要凭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文书被称为“证据之王”,是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诉讼裁判的依据,病历常常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对于病历资料的复印法律制度经历了三个时期:

1、2002年以前:不予复印病历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制度,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管,卫生行政部门因处理医疗事故可以调阅,患者无权查阅和者复制。

2、2002-2018年:部分复印病历时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患者由于没有病历资料,对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无从判断。在临床实践中,医方伪造、篡改、隐藏、销毁病历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性和给予患者维权提供证据,法律赋予了患者对客观病历的复制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但患者对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属于主观病历不予复印。

3、2018年以后:全部复印病历时期

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激化,患者对复印完整病历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患者对全部病历的复制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经验教训

我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在我们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应当提高依法治院和依法管理的法律素养。

1、及时学习医疗卫生法律知识

医疗法律法规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依据,掌握医疗卫生法律规范是依法执业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7月31日颁布后,广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组织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该部行政法规的培训与学习,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对此缺乏学习和掌握。

2、规范书写和保管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也就是说,患方在发生纠纷后随时可以要求复制病历。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病历,以避免对病历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3、加强医患沟通,以理服人,避免激化医患矛盾

国家机关严厉打击“医闹”维权,倡导患者依法依规理性维权,作为我们医疗机构对患者复印病历,提起诉讼理性维权应给予支持,这既是法律对医疗机构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俗话说,“以德服人”、“以理服人”,有争议通过对话解决,有矛盾互相解释清楚。希望医患之间多些沟通,少些傲慢,少些暴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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