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院接受了来自海内外的大量疫情防控物资捐赠,有效缓解了国内疫情防护物资紧缺状态,其中的涉及法律风险法律实务界均从不同程度提及。然而,实践中,有的医院在接受疫情防控物资捐赠时遭遇企业冠名捐赠请求,如某公立医院在收到企业疫情防控救护车捐赠申请时,也一并收到了冠名捐赠申请,此时,医院如何处理?基于此,本文就公立医院(下称“医院”)可否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护车冠名捐赠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冠名捐赠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从上述法条可知,现行法律虽在慈善捐赠项目或工程项目上允许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全部公益性捐赠项目均可适用冠名捐赠,也未明确规定冠名捐赠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风险。
二、我们认为接受企业救护车冠名捐赠存在风险
结合救护车捐赠实际,我们从法律规定和风险层面提出接受救护车冠名捐赠存在法律风险,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救护车不属于慈善捐赠工程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捐赠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其当然适用公益事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捐赠人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仅适用于捐赠工程项目。
第二,冠名捐赠宣传有违公益捐赠原则。慈善捐赠本是无偿的,非营利性,但企业提出冠名捐赠,则属于附条件赠与,捐赠企业借助公益性事业单位救护车行程轨迹实现宣传目的,树立企业品牌价值或社会形象,获取市场交易机会,虽未直接获利,但间接获得了极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故而有违公益捐赠无偿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规定。
第三,损害受赠单位声誉。救护车通常处于路途使用状态,极易产生关联影响,捐赠企业发生不合规行为或声誉损害时,也将间接损害医院社会声誉。
三、规范建议
救护车属于医院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紧需医疗车辆,企业捐赠一方面可以降低医院投入成本,缓解医院财务支出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信誉。然而,冠名捐赠却给医院提出难题,在冠名捐赠法律规定不完善背景下,建议医院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做好上述评估。经评估,如不符合冠名捐赠,可以通过出具接受捐赠证明或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慈善组织依法予以表彰。如符合冠名捐赠条件,则依规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对冠名捐赠风险进行规范,包括对冠名时限、形式、位置、成本和解除冠名条件及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进行约定,确保医院受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作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 邓明攀 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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