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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医院不要忽略这三点

2020-02-04   邓明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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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新型肺炎防控宣传中,应避免患者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或版权争议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医疗机构作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诊治单位,新冠肺炎疫情报告、管理、预防和控制任务重,虽然疫情报告和防控是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疫情防控宣传时,仍需兼顾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发生冲突,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结合医院参与疫情防控和救治宣传实际,对参与防控和救治宣传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性建议。

一、疫情防控和救治宣传中的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宣传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医院救治情况等方式,属于医院疫情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同属于医院疫情信息披露内容,但有所不同,疫情报告系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按照法定报告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报告即可。而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便是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和救治宣传中的法律风险,其因医疗机构自主性所致,故对其予以关注是必要的,具体如下:

(一)忽视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康复出院的消息令人振奋,属于新闻宣传重点关注的内容,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疫情防治认知,增强医护人员和患者抗击疫情的信心,另一方面有利于展示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和提高医院声誉。然而,医院疫情防控宣传极易引发侵权争议,主要发生在职能部门宣传和院内疫情信息沟通两个环节。职能部门宣传环节,宣传稿通常由文字、图片、视频资料构成,根据发文者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从不同角度提及患者个人信息或就诊信息,而这也极易导致对疫情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忽视。有的医院在个案宣传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将患者面部照片、姓名、住址、电话、病史等信息对外发布。此外,部分宣传图片、视频涉及患者检验报告或影像资料,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便发布,属于侵权行为。院内疫情信息沟通环节,院内疫情病例讨论或会诊时,经治科室及其医护人员或医院管理人员容易在日常谈话中向院外人员或非经治科室或医生披露疫情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史信息,如在公众号、微博、微信群等传播媒介上宣传或发布照片或视频,可能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犯患者肖像权。患者虽佩戴了口罩,但结合面部特征、视频声音和个人病史陈述,其身边的朋友、邻居、同事或同学便可确定该名疫情患者的姓名,给患者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有的医院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使用带其面部特征的图片,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权。

(三)侵犯图片所有者的著作权。有的医院在新冠肺炎防治宣传中使用多张图片,但未对图片来源合法性或是否存在版权争议进行调查,也未取得授权,或未对转载使用进行说明,侵犯了图片所有者的著作权,易引发版权争议。

二、规范建议

1、取得患者本人同意,保障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疫情患者自就诊开始,无论是否确诊,均应对对其个人信息、病史和就诊情况进行保密,未经其同意不得随意对外公开,但法律规定需要报告或披露的除外。

2、明确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使用范围,通过图片或视频技术处理(如面部模糊化处理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对患者本人的不利影响。

3、核实宣传图片的来源,确保合法使用,如必须使用,需取得图片所有者的书面授权,并按约定用途使用。

4、为避免稿件内容或拍摄的图片与《传染病防治法》或院感相关规定不符、出现错误等,建议在定稿前应将稿件交与医院院感科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外发出。

综上,医疗机构业务部门在供稿时,需对文字和图片视频资料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处理。宣传部门在审稿时,除措辞表达和上述审查外,还需对图片视频资源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宣传稿件合法性,规避因患者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或版权争议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guikequan@hmk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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