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的武汉人!我们欠他们一个道歉!

2020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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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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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武汉人的隐私处于“裸奔”状态。
“新冠肺”肆虐的阴影下,各地的“武汉返乡人员”无疑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群体。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小刘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会在鼠年春节收到一份疫情之外的惊吓。
1月25日,大年初一。小刘被村子里此起彼伏的鞭炮声吵醒,揉着眼睛解锁手机,在家庭群中发送了春节祝福。
她特别强调,自己从武汉返乡还不到两周,正在自我隔离中,就不去各位亲戚家拜年了,也请大家不要到自己家里来。
河南某村在武汉返乡人员家门口拉起横幅,提醒人们不要串门。
武汉是小刘衷心热爱的第二故乡。她的大学本科和研究生院校,都是武汉当地的名校。毕业后,她回到本科母校,负责学生工作。“新冠肺”的疫情,最初也是听学生说的。
“12月中旬的一个周二,值班的学生告诉我,华南海鲜市场出现了肺炎。我和身边人关注了一阵子,但都相信疾病本身可防、可控,后来迎接寒假,忙着回家,就没太在意了。”
1月11日,小刘飞到四川看望男朋友的父母,17日下午4点半回到武汉,乘坐地铁回家。据小刘回忆,当时整个武汉没有人特别在意疫情,地铁里没什么人戴口罩,晚上和几个同事一起吃火锅,大家都没有提起这件事。
在家整理完行装,小刘坐19日的高铁回到唐山,和父母团聚。“当时,家里人对‘新冠肺’都不了解,第二天疫情集中爆发后,我决定这个春节不出门了,原本约好的同学聚会也推掉了,当时,家里人还觉得我有点小题大做。”
随着疫情越来越严重,舆情也不断发酵,“过年不要走亲访友,好好待在家里”在除夕前后成为全国多地的共识。大年初一这天,村干部特地到小刘家,收集她的信息。
“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工作单位、居住地点、何时回来、哪趟火车、有无同行人员、中间有无停留、身体有无不适等,”小刘介绍,“因为自己对疫情算是后知后觉,也特别希望能够尽量减轻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所以我全程都特别配合。”
没想到,第二天,一直在市区工作的堂姐分享了一个EXCEL表格到家族群,说:“严重啦,从武汉回家的人,信息都被整理出来了,我们公司都在传。”

小刘收到的表格截图
小刘说,自己当时的心“咯噔”一下。颤抖着打开表格,发现上面是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从武汉出发到本地的乘客名单,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出发日期、车次、车站,以及精确到门牌号的住址。之后的两天,她在高中同学群、家乡发小群、拼车群,又见过这份表格5次。
“我感到非常愤怒。”小刘直言,她所在的县至少有50万人,而她的个人隐私,就以”健康防护“的名义被人们肆无忌惮地共享着,在一个个群里“裸奔”。
“第一,我是正常返乡,封城是23日凌晨的事。对很多在武汉生活的普通人来说,20日之前意识到疫情非常严重的,少之又少。我们也是后知后觉,而不是微博上很多人骂的因为一己之私‘千里送毒’,得知疫情爆发后,我们很多人都自觉地待在家不出门了。但这份名单一出,让我感觉自己仿佛成了有意扰乱家乡安宁的罪人。”
“第二,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新闻报道中也总是将照片打码、进行化名处理,而我们这些返乡的人并没有作奸犯科,隐私权却没有得到丝毫尊重。如果为了唤起人们的重视,‘刘某,X省X市X县X村人,1月19日从武汉站返乡’这样的信息完全足够。因为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肯定要村干部负责,系统内部作为工作依据就可以了,闹得人尽皆知,除了加剧村民的恐慌,没有更多好处。”
至于个人信息是从哪个部门、哪个环节泄露的,小刘并不清楚。但她想对有关部门“喊话”:“我愿意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这也是我作为公民的义务,但为什么我的个人信息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据《中国家庭报》了解,武汉返乡人员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比较普遍,“公示”甚至是一些基层部门要求的工作任务,其中只有极少数对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进行了遮盖,大多数人的隐私处于“裸奔”状态,被泄露信息的人中不乏接到骚扰电话、添加好友申请,以“千里送毒”的罪名遭到辱骂的。
<有法可依>
中国《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多部法律、规范文件都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作出了规定,比如在收集和共享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个人的知情同意权,涉及敏感信息时需要明示同意,未经同意不准收集。
从公共卫生安全出发,在强制性基础上收集信息、监控个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假定监控活动必须始终在强制性基础上进行,负责设计、批准监控流程的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个人选择退出特定监控活动的适当性,以及无限度的监控可能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
于2004年正式实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国家庭报官微  原标题《从武汉返乡后,我的隐私开始“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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