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这个省中医药条例(修订)正式实施,处处指向县级中医院
记者:武多先
来源:健康县域传媒
今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而四川也成为全国中医药大会后,率先出台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并正式施行的省份。据悉,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赞成通过了该《条例》。
四川省素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的美誉,但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健康需求以及中医也有了更高的期盼,《条例》的实施是从政策上服务于民的现实需求。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1条。《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为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坚持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继续深化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的“四川模式”,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创新设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
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特别是综合医院中医药事业的现状令人担忧。目前,仍存在综合医院的中医药科室因为自身效益和局限被边缘化,中医药专业单纯依靠中医药治疗手段几乎难以生存,为了生存被迫“西化”,更有甚者,许多县区的中医院因经营方面的问题,无奈依附于综合医院,地位更加尴尬,只保留了部分中医门诊,其他被综合医院效益好的科室替代等状况。最终,呈现为中西医不能“两条腿”不能一起走路的艰难困局。
而在这次发布的《条例》中,总则第四条中便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传承发展川派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还强调,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鼓励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在中国中医药报公布的《2009中医药发展研究报告》中,曾提到了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亟待完善、中医医疗服务资源总量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呈明显下降趋势,部分综合医院取消了中药房。中医类诊所的数量由过去占诊所总数的一半以上下降为22%、中医医院功能不完善、服务能力不强、特色不突出等。
在此次《条例》中,有提到了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相当内容,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除提到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这一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应当占医院床位总数的一定比例;
(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另外,《条例》还明确,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
建立对乡村基层中医药人员补偿机制
发展中医药事业,有人才是关键。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求才若渴”的状况下,中医药方面的专业人才更是少的可怜。据了解,在基层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挂牌中医药医疗特色的很多,却没有合格的中医专业人员,几乎不用中医药手段防病治病。
也有调查显示,许多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的中医专业日渐萎缩,病房形同虚设,许多地方只留下有限的几间中医门诊,不再引进中医药人才,让仅有的几名专家充门面。
四川省作为中医药大省,在人员方面先行先试,更是在《条例》中提到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健康县域传媒》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中还明确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药)师资格的医(药)学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活动。为面对过去中医人员配备不合理,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提供了更详细的政策参照。
另外,针对现实存在的中医医疗服务补偿不到位的情况,《条例》还强调要建立对乡村基层中医药人员的补偿机制。与此同时,再次从政策层面明确保障了乡村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待遇。
本次《条例》的出台,对于四川省建立健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和建设中医药强省提供有力地方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新时代四川省中医药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大事。
而为让《条例》内容能够顺利实施,四川省接下来将把《条例》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中医药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落实政府部门相关责任,加强指导督导,促进相关规定和机制落地落实,让《条例》切实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附《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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