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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政策落地之困惑

2019-12-02   医源体官方

民营医院仍然体验着“玻璃门”!

作者:荣县民营医院协会    李杰

编辑:医源体    小源源

近年来,社会办医增长迅速,医院数量已远远超过公立医院,但服务人次却增长缓慢。卫健委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年底,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家,占比达到了63.5%,超过中国医院总量的半壁江山。然而,如此庞大的民营医院数量,提供的医疗服务比重却仅占20%。

再看四川省的情况,截至2018年底,全省民营医院数量达1651家,占全省医院总数的70.47%,住院人次320.55万人,占全省医院住院人次25.04%。民营医院数量占比达到七成,提供的医疗服务比重却仅不到三成,与全国数据相差无几。

笔者对自贡市民营医院服务量不高的原因开展了详细调查研究,其原因除了民营医院自身服务能力不够,管理欠规范,自律性不强,患者信任度不高之外,医保政策执行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是否一视同仁问题上,政策并不明朗。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自贡市发改委、自贡市卫计委、自贡市人社局于2013年至2018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3〕414号)、《关于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6〕608号)、《关于自贡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8】60号)。以上三个文件在全市公立医院执行后,而民营医院仍然执行原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医保支付标准,客观上造成公立、民营分别执行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医保支付标准的双轨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如下:

(一)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相同药物、相同医用耗材、相同医疗服务项目,而收费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

(二)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没有加成,而民营医院仍然在继续加成,且纳入了医保报销,对民营医院和保险经办机构都存在违反“医保基金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全省挂网价”法律风险。

(三)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标准的差异不利于医保部门统一监管。

(四)患者在医院之间比较单项费用后,多次与医院、医保部门之间发生矛盾,降低了患者满意度,增加了社会矛盾。

(五)不同的医保支付标准有悖于国家有关“相同支付政策”的精神,有悖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宗旨,有悖于公立、民营一视同仁的政策。

二、现行国家政策梳理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

1、根据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价发〔200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立项、自主定价。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最高零售价),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3、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的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130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通知》(川价发〔2007〕140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没有加价率(额)的限制。

(二)非公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1、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5号),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人社发[2015]106号),医保基金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全省药品集中挂网(招标)限价。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非公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 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获得感。

三、解决政策落地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1.民营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大于或等于挂网价的,一律按挂网价销售。

2.民营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小于挂网价的,一律按实际采购价销售。

3.挂网价有变动的,一律按该批次产品实际采购入库之日的挂网价执行,直至该批次产品用完为止。

即: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定价;凡是不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允许自主定价。

(二)关于医疗服务价格。

民营医院在执行自贡市物价局、自贡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县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价发〔2009〕13号)等系列文件的基础上,也按照自贡市发改委、自贡市卫计委、自贡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3〕414号)、《关于我县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6〕608号)、《关于自贡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自发改发【2018】60号)规定的标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即:纳入医保支付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一律执行与同等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收费标准;凡是不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允许自主定价。

(三)关于医保支付标准。

目前医保部门没有单独制定医保支付标准,采取的参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来计算医保支付标准。同等级别公立、民营医院,应该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即:民营医院执行公立医院收费标准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超出公立医院收费标准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报销。

(四)关于财政补贴。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后,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而民营医院在此方面无优势。

四、总结

国家在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出台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社会对民营医院认识上存在误区,加之相关细化政策不完善,导致国家政策不能落地,民营医院仍然体验着“玻璃门”。民营医院规范发展,加强自律的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给予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一视同仁的政策,切实将国家政策落到实处,让民营医院更好的促进医疗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公平,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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