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毓才
来源:村医之家
近年来,随着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步步深入,国家也将群众看病有地方、有人、有制度保障作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列入脱贫退出的硬指标,于是“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自然也成了各级政府的硬任务。
就是在这种形势下,随之产生了一系列亟待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村卫生室的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发展问题。
关于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作为房屋,其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今天我们谈村卫生室的产权主要是指村卫生室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村卫生室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由于当前村卫生室建设的投资主体比较多元,因此村卫生室的产权也比较多样。2014年6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正是依据这个《办法》,目前村卫生室就存在至少两种基本建设模式,一种是公建民营,也就是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或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由村集体经济兜底,这是“公建”,其产权归集体,属村委会所有,这种村卫生室大多建设在村社区服务中心。
另一种是政府补助,也就是建设资金主要村医自己筹措,有的也有政府补助,但建设任务主要由乡村医生自己承担,政府补助资金占比例较小,所需资金缺口由村医兜底,这类卫生室产权自然应该归村医个人,村卫生室大多就在村医个人住宅内部或连体。
为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投入有效性,可商定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足的,应该由村医按比例退还补助金。
关于管理权
不管是产权归集体还是归个人,但对于村卫生室的管理权应该都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但是对于“公办”的村卫生室,《办法》第四十五条又做出了“另一个”规定,即: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笔者认为,这四十五条规定主要还是就“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管理权进行的规制,因此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也是与产权相对应的制度安排,其总体上的“业务”管理应该还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正如《办法》第六条规定,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乡镇卫生院可以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对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的有限责任管理。
关于使用权
由于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是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用场所。
村医是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因此不管是产权公有还是私有的场所都是公共场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因为村卫生室是建在社区服务中心内部或私人住宅里而私自挤占,作为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拥有无可争辩的使用权。
关于发展问题
近年来,由于村卫生室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建设追求大而公,选址不够合理,有的距离村民较远,有的距离乡村医生住处较远,导致作为半农半医的乡村医生农活、家务、看病三方难以兼顾,因此有的村医在家里有一摊子,在社区服务中心有一摊子,有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慢慢变成摆设;
二是村卫生室缺乏发展经费支持,后续运行费用没有着落,一些建设投用不久的村卫生室开始出现漏雨、电线短路、设施配置配置不到位、损毁等无人问津。
三是为了标准化,强制村卫生室整合,后续管理缺乏规制,多名曾经各自为战的乡村医生难以实现真正整合,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矛盾丛生,极大地削弱了服务能力。
以上种种问题,直接影响了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使得一些村卫生室硬件硬了,服务却大幅度下降甚至停滞瘫痪。
总之,村卫生室看起来是个小机构,然而其承担的任务和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嘘,随着新情况的出现,一些新问题特别是上述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发展四大问题,也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卫生健康部门重视,否则看起来在加大投入,但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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