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先天畸形为何不评定伤残等级
文房四宝,是指中国独有的书法绘画工具(书画用具),即笔、墨、纸、砚。文房四宝之名,起源于南北朝时期。历史上,“文房四宝”所指之物屡有变化。在南唐时,“文房四宝”特指安徽宣城诸葛笔、安徽徽州李廷圭墨、安徽徽州澄心堂纸,安徽徽州婺源龙尾砚。
在上次的《医疗案例丨产检未查出胎儿畸形只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中,该案中婴儿出生时右前臂缺如,但鉴定机构在给予轻微责任的同时对伤残等级未予评定,所以导致整体赔偿金额不高的结果,鉴定报告只写了不予评定,但未详细论述,我替他们解释一下。
现在评定损伤程度依据的还是2017年生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中5.5.6.1)规定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应该评定为五级伤残,5.6.6.2)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应该评定为六级伤残。根据是否存在肘关节至少要评定为六级或者五级伤残,赔偿金额在40%-50%致残率。但本案中没有任何残疾赔偿,其根源在于缺如与缺失的区别。
根据上述分级办法3.1,损伤的定义是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首先要存在一个介入因素,造成了组织器官的破坏,符合“因伤致残”的基本意义。这与细则中造成XX缺失的规定相符,缺失代表的是本来存在的器官现在不存在了,但缺如则表示应该存在的器官不存在,比如一个病人只有左侧肾脏,而右侧没有肾脏,在影像学上,比如通过B超或者CT或者MRI检查,通常描述为右侧肾脏缺如,也就是说单纯的从影像学上无法判定这个病人究竟原来是否有右侧肾脏,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将该肾脏切除,或者是患者因为先天性原因导致右侧肾脏没有。
本案中新生儿病史明确,出生时就没有右前臂,与因伤致残的要求相悖,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原则,不能评定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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