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察:莱芜杀医案终审 医疗事故纠纷何有这等戾气

201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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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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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不该让医生书写病历、有纠纷仅凭病历(或者主要凭病历)问责医生?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媒体报道,因不满李宝华医生答复,趁其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又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崩裂当场死亡。

而据莱钢医院院长张绪春的证言,事发后,医院曾召集全体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经过讨论,认为医院没有过错,“采取的诊疗措施没有半点瑕疵,包括用药、治疗措施及时、得当”。“因为没有尸检,原因不好说明,临床推断是重症感染和败血,因此莱钢医院包括李宝华在内的医生采取的诊疗措施与陈建利女儿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作为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陈建利及其妻子一纸诉状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告上法庭,针对其侵权责任索赔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侵权索赔一案已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起诉状指出,2016年1月21日,在派出所的监督下,被告莱钢医院不得已仅复印26页病历给原告,并恶意扣留患儿尸体不准原告领取,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6月原告被允许再次复印,得病历44页(含身份证复印件一页共计45页),被告表示再无别的病历了。

“被告先是拒不配合原告封存、复印病历,后是提供给原告前后矛盾、虚假不实的病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昨天,我发文介绍法律知识:患方有权复印全部病历。引起医生们的不安,多数医生表示治病救人要紧,没有时间仔细写好病历,这样的规定不合理。

这让人不由想到医疗管理、医院管理的问题。究竟该不该让医生书写病历、有纠纷仅凭病历(或者主要凭病历)问责医生?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有待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

一、医疗纠纷是谁的纠纷?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上,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是对医生(本文指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质疑、问责内容。而医疗纠纷不可能是对医生的纠纷。因为法律上的责任医方,是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是患方和医疗机构签的合同,所以医疗纠纷是患方和医疗机构的纠纷。

二、病历由谁完成、谁管理?

按照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可见,病历不仅有纸质、塑质等载体,还可以有电子载体。

日本人的实践,医生写病历也被认为是个麻烦事儿,医生给患者谈话往往有全程的录音录像。患者出院时,医院会把这些录音录像装进U盘,交给患者带回到家后,注意看里面医生的交代和安排(口头医嘱)。遇有纠纷和质疑,裁判者看(听)一下这些音视频就清楚是否医方责任了。

这就可以看出,如何解放医生的手脚,让他们花更多精力用于疾病诊疗,完全是医疗管理、医院管理和运营的事情。并不应该出现一提病历、一提录音录像,就让医生紧张的局面。

广义上的病历制作、管理与使用,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以后,我们更可以坚定地说,医疗纠纷,就是医疗机构与其客户(就医者)之间的纠纷。它并不是医生和患者的纠纷。

既然这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有没有依法及时查处,就要撇开医生问医院了。

医院在医疗安全质量事件发生后,是积极联系接触患方,依法上报查处医疗事故,还是不理会患方质疑、在病历上做手脚、把责任风险下沉给医生,阻断受害患方质疑、索赔路,这是医疗次灾害的根源所在。

毋庸置疑,杀医生者应依法严惩。但是,医疗管理责任,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也绝不应当被湮灭追究。

因为只有这样追究医疗管理责任,才能有效说服当事人遇医疗纠纷,去走、走准法律途径。才能阻止医患戾气的产生与恶化。

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心!(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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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莱芜杀医案,终审,戾气,病历,医疗,医生,患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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