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血液、器官的医事法律定位思考

201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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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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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里,脱离人体的组织应该怎么定位呢?

6月14日上午8时许,忻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环卫工人报警称在市区公园西街市人民医院附近路边一垃圾桶内发现一只人体右脚。接到报警后,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两级公安机关刑侦、刑事技术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展开勘验调查。而忻州本地部分微信群传播一段小视频并附聊天记录称:“过去拍一拍。杀人抛尸。”后经查明,是患者吕某近日在忻州市人民医院做截肢手术后,其亲属将截肢后的右脚丢弃到医院附近垃圾桶内。目前,公安直属分局已对吕某亲属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忻州市人民医院已将肢体回收做进一步处理。

事情到此为止算告一段落,公安机关也表示只会对患者和家属进行批评教育,不会采取拘留等严厉的处罚,作为一场虚惊,可以到此为止了。但是对医疗专门律师来说,本事件可能还涉及到一些基础法律概念和延展的讨论,通过这篇文章梳理一下。

截掉的肢体和摘取的器官是什么

其实无论大小的手术,都可能产生一部分人体组织离开本体的情况,大到截肢和摘除器官,小到清创和拔牙,那么在法律体系里,脱离人体的组织应该怎么定位呢?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这里就明确医疗机构是不能把截肢后的断肢“转让”给患者本人的,即一旦经手术切除,患者本人不再对脱离自己的组织享有占有、支配、处置的权利。这点也同样适用于经献血机构采集的血液制品,过期的血液制品也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不应该返还给献血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根源在于血液、器官乃至于遗体都不能评价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的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乍一看器官、血液、遗体符合物的一切概念要求,且从人体分离出来的物天然属于这个人,但因为其特殊的人身属性使其不能获得“物”的地位。

民法的物因其各异的稀缺性,和可以转让的性质,使其获得了等同于财产的属性,财产则意味着可以交易、转让和继承,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器官和遗体可以交易和继承会是什么样的场景。

从客观上说,如果器官可以交易,特别是遗体的器官,对医学是有利的,可以挽救大量亟待拯救的患者,但反对器官交易的最坚定力量正是医务界和司法界,在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和器官的情况下,依然时有爆出类似事件,可见一旦允许必然产生异常活跃的市场,甚至为了获得器官而杀人的事件也会爆发增长。

另一方面也存在医学和法学伦理的原因,我长期从事医疗纠纷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这类纠纷因为涉及医学,是各种法律纠纷中双方信息最不对称的情况,如果放开市场,极大的可能存在中间人利用信息优势,欺诈捐赠方出卖器官,牟取巨额利益的情况。如果市场化器官交易比如存在定价和竞价的问题,出价高者就可以优先获得器官,意味着富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生存权,这和立法追求公平的原则背道而驰。所以目前我国仅许可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血液,捐献人也无法选择受移植对象。

那么活着的人可以代替死者捐献遗体和器官吗?

遗体不能继承

那么既然已经明确了遗体、器官和血液都不是民法的物,或者说不给予它们物的法律地位,那么遗体显然也是不能继承的,生者不能代替死者支配遗体,此处的遗体应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物,除了一部分情感寄托属性以外,没有价值和价格,所以对遗体无法做出任何有效的意思表示。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却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窃以为此规定虽然有利于医学,但是违反了最基本的意思表示原则,死者在生前没做出相关意思表示,是无法默认其愿意如此处置自己的遗体,而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的人代其做出表示,显然混淆了自然物和遗产的性质,如果继承人可以代为捐献遗体,是否也可以出售遗体?同时这条规定也没有明确此处的“公民”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未成年人的遗体可以由父母代为捐献吗?

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人的遗体动不得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一段的规定列于本条之下作为第二款,从条例的体系来看显然代为同意捐献的遗体也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即使仅从否定权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足以做出有效的阻却表示,所以无法以第二款来衡量或推定其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倾向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遗体不能代为捐献,当然其生前签署的捐献协议也属无效。

所以我认为下图这种新闻虽然符合公序良俗,本质上却违法了。

总的来说,我认为遗体、器官、血液都不应该属于民法上的物,不得交易,更不得继承,对于生前做出过有效意思表示的人的遗体,可以遵照其意思进行处置,但没有做出明确表示,不应当推定其同意,也不应该以处置遗产的方式由近亲属代为处理,如果有不同意见希望大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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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事,肢体,器官,遗体,人体,民法,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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