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推送昨天未完成的关于涉外医疗损害法律适用问题。
4.免责条件,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 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 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 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 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 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 对这种免责条款, 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5.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 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6.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 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 年; 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 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 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 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 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 选择采违约责任, 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以保障自己利益最大化。
结束语
涉外医疗侵害是一个新兴的、值得探究的问题。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境医疗纠纷解决的需要,涉外医疗侵害领域在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谨借鉴先前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了些简要综述,以期抛转引玉。
【参考文献】
1.古津贤,医疗侵权行为法论; 古津贤/刘祺,论英美医事法立法体系
2.韩德培,国际私法
3.李双元,国际私法学
4.苏衍庆,在华就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J.H.C,戴西莫里斯论冲突法
明日将分享爱美人士赴某国医疗整形美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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