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大变化:2019年底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
文 | 高雅静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整理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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