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徐毓才
编辑 | 初夏
2019年,3•15晚会曝光了重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3月17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未来,药店常见的药师“挂证”现象将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所谓“挂证”
指医务人员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取执业药师证书之后,将证书注册到相关的连锁药店,但其个人并不在该药店上班,而未获得资质的药店便可以开张营业。
为什么药店开张营业,必须有执业药师证书呢?这规定又是哪个法律法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所列四条是:(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其中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不是专指“执业药师”。
那么,这里的“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什么呢?实际上主要指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这里,实际上将药监部门着力推崇的“执业药师”就置入了开办药品零售经营的准入条件之中了。
那么,这个“执业药师”又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呢?
据百度词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尽管药监部门对执业药师情有独钟,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实际上就是将拥有“执业药师资格”作为经营药品的必备条件,但是仍然显得于法无据。
不但要求开办药店必须要有“执业药师”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本来执业药师数量就难以满足开办药店的要求。
据国家药监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零售药店的数量已经超过45万家。截至2018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累计达到103万人,其中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1.8万人,而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也就是说,零售药店未来至少需要配备2名执业药师。
如今,2020年就在眼前,而距离每家药店至少配备两名执业药师的要求,仍有较大缺口。因此,要开药店,你不挂证,又能怎么办?
这也许就是,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极力推崇执业药师的人事、药监部门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的根本原因。
如此看来,治理药店挂证不但困难,而且缺乏应有的基础条件,与解决诊所挂证相比,也许结果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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