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转正”后 工资怎么发?
村医“转正”后,工资怎么发?
甘肃乡村一体化改革焦点问题探讨之四
作者:徐毓才
编辑:寸心
导读
乡村一体化后,村医合同成了卫生院的临时工,但是不是真转正,第二个关键问题就是看工资怎么调,怎么发。
从甘肃等地看,实际上仅仅只是改变了发放方式,貌似将应得“补偿”变为“工资”,既不增加总量,也没有增加渠道,是换汤不换药。
基于媒体解读甘肃乡村一体化改革时,都给戴上了实现了村医全部转为卫生院职工的帽子,笔者在焦点问题探讨之二中专门讨论了“村医转正”问题,并指出 是否真转正,关键看三点,其中第一点就是工资问题。
为什么揪住这个不放呢?因为千里来做官都为吃喝穿,而且这也是村医朋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网友“濮阳县曹文峰”就指出,关键是村医工资、五险一金、退休问题,才是大家最关注的。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乡村医生工资调整与发放。
如何调整?
按理说,如果村医转正是真转正,就是转为正式国家干部职工,其工资就应该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纳入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由人事部门调整,财政供养。
显然甘肃及有关地方都没有做到。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村医工资问题的规定是:
改革既往村医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每月向村医发放1000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发﹝2018﹞370号)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
村医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为原财政补助部分和村卫生室业务收入部分组成,实行每村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村医岗位补助,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来有效保障村医待遇。
同时规定,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乡镇卫生院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不得无故扣留村医的医疗收入。村医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
请大家注意, 以上就是甘肃《通知》对村医“转正”后工资的安排,说到底只是“改革收入构成”,改变了发放方式。
将“既往村医收入构成”由三部分改为两部分,即: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度,而且是“统一实行”,但收入来源并没有新的变化;收入总量也不会增加,还是“原财政补助部分和村卫生室业务收入”,同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只是要求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每日交至乡镇卫生院财务账户”,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一经发现从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
所以,有村医认为,是换汤不换药。
那么国家对于乡村医生的收入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为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要求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原则上,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的收入构成,规定为三部分。
一是, 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是,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是,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同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如何发放?
关于发放,甘肃《通知》明确,基本工资每月发,绩效工资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考核的根据是《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发﹝2018﹞370号)。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
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笔者查阅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中“村卫生室考核内容”,发现主要考核 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药品使用、药房规范化建设、中医药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并没有基本医疗服务。
打开《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才发现在100分中“基本医疗”占20分,内容包括①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做到门诊病人有登记,用药开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10分)②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合理用药,不滥用抗菌素、激素,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执行零差率销售,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10分)
为避免乡镇卫生院有权任性,对乡村医生“肆意妄为”,借考核之机胡乱作为,《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管理纳入督导考核范围,每半年和年终抽取一定比例村卫生室对其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乡镇卫生院及其负责人要严厉惩处,严肃问责。
尽管《通知》为保障村医工资,做出了制度安排,但仍然与国家政策不太相符。
国家提出对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只要求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对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零差率补助是“直补”,并且要求各级财政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从《通知》对村医工资的调整和发放看,也许并不能起到调动村医积极性的作用,反而会让村医普遍感觉担心。
至于有啥担心的,待后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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