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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018-12-18 08:07

今天我们来讨论,怎样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本题第一讲“怎样避免党委领导变成党委书记领导?”中,主要讨论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是党委书记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强调的是党委集体领导。而这种集体领导  一方面需要防止这个集体的“头儿” 替代了 “集体”,将个人意志强加给集体,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今日,继续讨论第二个问题 :

怎样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书记是党委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     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这里实际上明确了能够做出重大决定的党委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党委书记。  院长、副院长如果不是党委委员只可列席会议。

什么是召集人、主持人和列席?    

百度的结果是——

召集人(convener):   就是负责通知人们聚集起来的人,其作用是上通下达,筹备会议,聚会。在政府部门,大型会议都有专门制定的召集人,以起到组织筹备的作用。

会议主持人:   是指主持会议的人。在日常工作会议上,  会议主持人无疑应是会议进程的动力和向导。  为此,会议主持人要做好以下几点:一、使会议进入程序,把握节奏。二、准时开会、会议内容积极向上。三、主持人要具备公正无私、防止冷场、控制情绪、善于总结。

列席:意思是作为旁观者出席,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然而,在“我们”的组织程序上,召集人、主持人并不仅仅如百度说的那样,召集人(convener)就是负责通知人们聚集起来的人,会议主持人是指主持会议的人,在“我们”的词典里,召集人、主持人不但是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人,而且是一种权力和责任,一般人没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谁可以召集开会,谁可以主持开会不是谁谁谁谁都可以的,因此《意见》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

如果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做出决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正因为这样,《意见》规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实际上是会议组织者,具有一定的权力,这个一定的权力包括什么时间开会,谁该“参加”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会议结论的做出甚至会议执行的力度等等。因此,这个人,即党委书记尽管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但实际上Ta并不仅仅是普通的一员,正因为这样,如果会议作出的决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也应该承担比一般人(参加会议并持赞同意见的人)更大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

1.违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意见》要求,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如果会议违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应当担责。  

2.违背决策程序。《意见》指出,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哪些是重要行政、业务工作?《意见》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中第2条,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第3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第4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等。

这里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而在程序上,除了上述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外,《意见》还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还要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如果违背这些决策程序,应当担责。

3.会议中搞一言堂。《准则》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如果违背,应当担责。

4.决策没有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准则》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如果不执行这项原则,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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