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石研究院 | 中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与挑战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已初具规模,但由于技术具有无形性、独创性等特点,决定了转移交易的隐匿性和信息不对称交易等特质,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何为科技中介机构
根据2002年1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表示,“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
可见,科技中介机构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为代表。
科技中介机构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两大主体,分别是科技成果和产品市场。科技中介机构则需要介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这是关键。
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科研机构来讲,科技中介机构能为科技项目的研发提供科技创新条件,建立中间转化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环境中;
二是对于转化单位来讲,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克服传统缺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同时节省技术流通环节,有效减少技术交易成本;
三是从科技中介机构本身来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沟通联结、咨询服务、协调重组、孵化等功能,为企业提供法律、资本市场、技术、信息等多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总体而言,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是“红娘”,又不止于“红娘”。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担当科研机构和企业方沟通交易的“红娘”,保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顺利长久发展;另一方面,当科技中介机构提供资本支撑时,其更多的是作为投资者为科技成果服务,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各种知识和信息排列组合,使科技成果具有或者提高其可利用性,科技成果价值的提升在生产链流向企业后能够更高效地被利用和转化,因而科技中介机构又不止于“红娘”。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阶段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生 萌发于计划经济体制,成长于改革开放之后,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之时快速发展。
最早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改革开放之后,“技术商品化”观念的确立,我国一些科技人员冲破科技传统的束缚,建立了以科技服务、咨询为主营业务的私营科技咨询公司。如中科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先等人在北京中关村成立了第一家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北京等离子体学会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这个时期的科技中介机构大都是由工作在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自发建立,当时国内没有科技中介机构的模式可以借鉴,科研人员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探索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结合的新方法。
1984年和1985年,中共中央先后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科学技术与科技中介机构二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此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使得科技中介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一些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设立了自己的科技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产生大都是为了拓展本单位与外联事务的业务,在主体性质上,有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等。但是,该阶段的科技中介机构具体的运作方式仍比较简单,发展过程比较混乱。
1993年,我国第一个常设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成立,此后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十大技术交易所,我们科技中介服务开始从综合科技服务中细分出来。
2002年,我国科学技术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现阶段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原则和目标。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40年来,我国坚持推进科技中介服务,做了各种尝试,对科技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的发展起到非常大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总结来看,主要是三方面:
一是“平台经济”思维抓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一些地方先后建立了技术大市场,设立地区性技术转移中心等。然而实践显示,不能以证券市场、房产市场来类比技术市场。在技术市场里,转移、交易的是无形商品——技术,而平台能起到的作用主要是信息集散,包括供需信息、专家信息、服务信息等,如果不做成果转化的具体项目对接,只是用“平台经济”的思维抓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其实就是将技术这种无形商品当做有形商品交易,这将违背了“技术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转移交易的隐匿性”规律。
二是网上技术交易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依然存在。长三角地区最早开始尝试网上技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来源渠道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目前为止尚未有网上技术交易成功的典范。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是涉及技术、法律、市场、政策等各方面的复杂过程,具体的项目对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诉求、识别供方技术新颖性和成熟度,以及买方的吸纳能力,同时还需要调解双方利益矛盾等诸多因素。现如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虽然能更高效的匹配买卖双方的诉求,但是“技术的独创性决定了其必定是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规律表明,买卖双方完全实现信息透明对称进行网上交易的暂无可能性。
三是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量增加但质量一般。从2008年至今,我国最高层面先后认定了400多个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有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取得了较高的成效,但是这些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存在一部分并不真正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平台,从示范机构设立的初衷来讲,将这些机构纳入其中并不合适。此外,示范机构中高校和科研所内设的技术转移中心受体制机制制约,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民营科技中介机构虽然没有体制机制的束缚,但受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成长规律制约,总体规模实力较弱。
参考文献
[1]基于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思考
[2]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关键是抓好科技中介机构
[3]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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