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变化”看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誉方医管首席咨询师:秦永方
李克强总理签署《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信息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确实化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条例》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面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正负效果都很明显。
1、正面效果很明显
(1)缓解医患举证能力的不对等问题,有利于平衡举证责任,维护诉讼公正。
(2)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医疗管理,完善、规范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制度并按常规制度执行。
(3)提高了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2、负面效果很突出
(1)防御性医疗升级,加大患者就医费用。
(2)医院举证不力承担败诉责任,医务人员承担医疗风险意愿降低。
(3)刺激患者过度维权,引发医闹医患纠纷升级,影响医患关系,医疗秩序失范。
二、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8大方面变化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1、强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并重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2、规范了医疗纠纷处理处理途径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5条途径: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3、取消了医疗事故分级
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事故分级。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4、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处理。
5、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6、强化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7、医疗事故赔偿依照责任确定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取消了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十一项目和标准计算。
8、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9、规定医患双方协商场地及双方代表人数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10、强调新闻媒体责任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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