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被救却弃子逃费 恶意逃费的后果谁在担?
患者住院治疗后“逃费”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并不罕见,多数医院都有过到“逃费”的患者家中“追费”的经历。当然,大多数都是追讨未果,追讨行为本身象征意义更大,无非是通过这种方式制造舆论影响,毕竟,对于国人来说,面子也是很要紧的事情。只是,在金钱利益面前,有的时候,面子也许一文不值。随着公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患者“逃费”现象大为减少,部分地区实行的医保“黑名单”制度也在政府层面遏制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医保患者如有未结算住院费用,再次就诊时则无法正常使用社保卡。但这种管理机制无法约束部分自费患者和以死亡为最终治疗结局的患者。
最近发生在杭州的某女子在医生全力抢救下几度逃出鬼门关,最终非但没有感谢医务人员,反而欠缴巨额医疗费用并将仍在监护病房治疗的新生宝宝遗弃在医院。对于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医院管理,简单总结两点,供医院管理者思考。
一、及时缴费是患者基本义务
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寻求诊疗,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基本义务为: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保护患者隐私;依法告知疾病诊疗相关事项;提供安全的诊疗环境和符合诊疗需要的医疗设施;依法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患者基本义务为: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配合诊疗;爱护医疗设施、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等。患者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接受诊疗服务后拒绝缴纳医疗费用都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患者“逃费”,医院怎么办?
患者出现“逃费”现象,医疗机构可以先了解患者“逃费”原因,确有无法克服的家庭困难的,可帮助患者申请社会救助,在费用暂未到位之前,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停止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恶意“逃费”的,医疗机构追讨未果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患者缴纳欠缴的医疗费用,同时承担医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杭州产妇“逃费”事件中,除欠缴医疗费用外,更涉及新生儿被遗弃在医院,建议医疗机构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使新生儿在接受医院治疗的同时,不脱离父母的监护和亲情照顾。
法治中国建设,从公民到单位,不仅仅要做到守法,不做违法之事,更要用法,不让违法之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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