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件应诉人员应做好那些准备工作?

201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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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是一件极其复杂而矛盾突出的工作。

医患纠纷处理是一件极其复杂而矛盾突出的工作,由于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法律知识的欠缺,再加上涉医闹事违法成本过低,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少部分患者、家属就产生了借故闹事而捞钱的扭曲心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借机指桑骂槐,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恶语相加,甚至大打出手的现象时有发生。

处理纠纷的地点不只是在医院里面,暴力伤医事件也不仅仅只发生在医院里面。去医调委协商调解、出席鉴定听证会、法院出庭应诉等都是医患双方面对面的一次次交锋,这种面对面的场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有时是无法回避的,还是应当引起观注和重视。下面浅谈一点点自己的小小建议,仅供同仁们参考: 

一、谁去最合适  

法院出庭应诉一般建议由律师或医纠办工作人员出席,鉴定听证会一般建议由医纠办和科主任参加为好。

医疗纠纷案件庭审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涉及程序问题,一般不涉及诊疗过程中的实体问题。一般只对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质证意见。该程序进行完后一般将案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责任鉴定。

对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是否明确,检查化验是否得当,治疗措施是否有效,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医疗过程中的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实质问题法官不会自己做出判断,一般都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生护士出庭应诉其实意义不大。

出席鉴定听证会,一般建议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如果科主任是纠纷的当事人,应换同级别的人参加),主任是科室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医学专家,是最佳的出席人选。但是有的医院却安排主管医生参加,理由是“你的病人闹事,你最清楚治疗经过,你去了也说的最清楚,你的事情当然是你全程负责”。我们一般不建议这样做,把医患矛盾所指的的焦点人物   ----   当事医生护士推到最前沿去其实是最不明智的选择,这样指定人选是有很大的风险。

原因:1 、中国人有句话叫“仇人见面,分外眼红”,一旦当事医生护士和家属面对对坐在一起,发生冲突的比例会大大增加;2、当事的医生护士出席时自己也会产生恐惧心理,因为怕刺激到对方,担心发生冲突而不敢把具体的情况一一陈述,所以他自己会无型中选择能不说的就不说了;3、给当事的医生护士增加了后续的心理压力,增加了以后工作中再次出错的几率。被推在纠纷处理最前沿的医生护士,当处理完这一例纠纷后就会退掉一层皮,对她们的心理压力太大了。医生护士所学的专业知识是看病,并不是处理纠纷,这不是他们专业特长。

因此,还是建议以医纠办或律师为主,临床科室主任密切配合一起出席鉴定会或者出庭应诉效果比较好。 

二、出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案情准备 出席鉴定会的科主任(医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熟悉纠纷案件的整个诊疗过程,要对争议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全部做好应对的准备,在法庭调查或鉴定听证会上的专家提问时要有理有据的做好回答和陈述。尽量别说“ 我不在场,我不知道”。

2、做好资料的准备工作 出席鉴定听证会前,科主任应当为自己在听证会上所陈述的观点和意见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支持,最常用且证明力最强的就是诊疗常规、教科书、参考文献、专家共识;将这些资料复印后,用红笔标记清楚,交给鉴定专家,做到有理有据。

三、注意事项:    

1、在专家提问过程中一般只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对于对方提出的并带有挑逗性的质疑和提问可以不予回答。比如“  你觉得你们医院到底错了没有  ”?对于这样的提问你根本没有办法回答,如果你说错了,他会说你自己都觉得错了,你还在这里强辩什么?如查你说没有错,他说你很混蛋,背着牛头不认赃。索性对这样的找事的问题还是不予理采为好。

2、随机应变,当专家对于目前医学尚无定伦的某些疾病所表现出的临床症状或对疾病探索性的治疗方法提出疑问时有必要进行解释说明,绝不能被误解成为过错而一带而过。

3、听证会结束后不要在现场逗留,应当立即在患方前面签字,然后迅速离开,避免在门口或路上再碰面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四、做好风险评估。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暴力倾向,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可提前与鉴定中心主任或法院的主审法官声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暴力倾向,院方出席人员有安全风险,可建议鉴定中心主任或法院主审法官向对方提前提出警告;

2、可以书面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请求保护。如发现对方集结人员,恐吓、威胁等行为发生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能及时出警制止。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理采或不作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也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做好接应准备工作,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保卫人员陪同前住,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根据需要果断决定是否立即指派第二梯队驰援,以保证出席代表来回路途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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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患,案件,纠纷,护士,医生,鉴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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