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丁香园的一篇文章《老公陪我去医院,却被美国医生赶出门诊……》,文章内容主要讲了中美两国对于手术知情同意的不同对待方式。
在国内,很多时候手术的知情同意书是由家属进行签字的,但是在美国却恰恰相反,会把这个决定权力交到患者手中,同时会尽量避免家人的影响。为的就是让患者本身拥有最大的自主选择权利。
但是国内的实际情况却是大相径庭,很多时候反而是由家属来签署知情同意书,其第一选择人为:配偶、父母、儿女。在很多人看来,美国的知情同意书要优于国内的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方式,但是结合国内的情况来看,也是无可奈何。
首先,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要确定患者处于清醒的情况下,这样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由于医疗费用并非完全免费,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其医疗费用需要家属进行承担,所以有很多时候完全靠患者来决定,也并非完好的选择。
最理想的情况下是,由患者先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再由家人签署,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患者方的知情权。对于那些紧急病症、不适合让患者本人知道的病症(如癌症,让患者知道了可能直接就崩溃了)。这个问题的矛盾点还是很严重的,如果同意治疗并且治好了,那么患者签还是家属签都问题不大。
另外,如果是治疗没有治好,也就是说患者死在了手术台上,这种情况下患者家属的签字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否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有可能因为死无对证而导致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同时如果是放弃治疗,那么一定需要让患者本人知道才行,患者拥有该有的知情权。
当然,知情同意书并不是免责同意书,如果在手术中发生了范围之外的手术事故,医院与医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最后要提醒的是,我国是有对于手术风险的保险的,只是大部分医院与医生不知道,所以没有入。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请用纸质,一式两份,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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