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酒后”伤医 医护人员只能“逆来顺受”吗
2018年6月7日晚22:30分,汉中卫校医院一患者家属因“醉酒”骚扰殴打该院值班护士。醉酒打人事件至今还没见到处理结果,时隔6日又发生了一例“酒”后打伤医生护士的事件。
2018年6月13日凌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县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酒后出现剧烈呕吐、全身抽搐的患者,当天值班的内科医生都在急诊室抢救其他患者,外科医生沈某第一时间为这名患者急救。医生刚进急诊室,患者的一名醉酒同伴就以“抢救不及时”为由,对医生一顿暴打,连身旁护士也打了两拳。
喝酒伤医 就算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醉酒”的人犯法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殴打他人,也同样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严重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他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副主任安富荣说,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和正常人一样负完全责任,因此“喝多了”、“醉酒”而绝不能成为违法犯醉的“借口”和“保护伞”,要不每个“犯罪分子”在做案前都想“喝点”了。
医院从上到下 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醉酒闹事的案例举不胜举,“酒疯子”在医院打医生揍护士的事件每年都发生很多,安富荣副主任说,这就说明医院在防范上存在不足,才让这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解决此种隐患,医院需要切实拿出有力的应对方案。
1. 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把文件精神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
2017年6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区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负责门急诊的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患者的安全。
2. 医院要针对自已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如遇醉酒者进入医院,应当如何应对
医务人员如发现醉酒者进入门诊诊疗区或住院病区要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科要及时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如醉酒者借酒闹事,可立即进行制止(第一时间报警);如有暴力倾向或伤害医务人员或其他患者的情形,可立即将其制服后扭送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报警);
3. 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措施,然后立即报警,必要时可进行正当防卫。
上级《文件》多次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警务室》,但放眼全国的各个医院,警务室都有,却没警察入住执勤。如遇到“酒鬼”伤人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医院不能打了110后一直坐等警察到来制止违法犯罪,警察也是人,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医院也是需要时间的,医院的保卫部门要先行自救,先行阻止“酒鬼”伤人事件的发生,先保证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其次才是保护财产安全。
兵法云“战场形式,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失”,突发事件发生只需要几秒钟,对于“酒疯子”闹事不能只寄希望于警察制止,医院的保卫部门“该出手就出手”,发现有“醉酒者”进入医院,不管有没有闹事,保安都应当依《规定》“陪同”,如有“伤人”的倾向,应当立即将其隔离,控制在大厅、走廊等开阔区域,清理周围板凳、拖把等容易拿起伤人的物品,及时收缴其身上携带的利器(水果刀、螺丝刀)或钝器(酒瓶)等物品,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医院,将其约束之“酒醒”后再准其离开;在公安民警到来前如发生“酒后”伤人的情况,保卫部门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将其制服后扭送公安机关。
只有进行有效的预防才能阻止这种借酒撒泼、借酒闹事、借酒打人的违法行为。
来源 | 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副主任 安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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