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设置应遵循什么基准
安宁疗护设置基准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个是安宁居家疗护设置规范
第二个是住院安宁疗护设置基准
一、安宁居家疗护设置规范
緣起:
第一条:为促使安宁居家疗护业务之健全发展,确保服务质量,供未来订定相关规定之参考,订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宁居家疗护,系指以医院为基础之居家照护,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居家照护服务。
第三条:安宁居家疗护之病患,需经医师诊断与转介。
第四条:安宁居家疗护应为病患及其家属提供完整且连续之照护服务。
第五条:安宁居家疗护需以医师为主导之团队方式提供服务,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及个案管理人员,并应视业务需要请职能、物理治疗、临床心理工作及宗教灵性辅导等人员担任咨询工作。
第六条:前项各类业务负责人需受过相关之训练,另对工作人员订有在职训练计划。
第七条:办理安宁居家疗护之医院,应积极运用小区资源,包含社团、义工及相关单位等,以利安宁疗护工作推展,使病人及家属获得适切之照护。
人员配置:
医师
应有专责之主治医师负责。
应经相关之训练。
应提供平均一位病人每周约一小时之访视。
护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专职访视护理人员。
每名专职访视护理人员每月超过四十五次访视后,需增加一名专职访视护理人员。
需具备至少二年之内外科临床经验。
需经下列训练:安宁医疗照护之理念与原则、居家照护之理念与流程、身体评估、症状处理、肿瘤急症、濒死病人及家属之心理、社会及灵性需求与照顾、家庭评估、死亡准备、哀伤照顾、濒死病人照顾之本土习俗及伦理观、沟通技巧及工作人员压力调适。
社会工作人员
应有专责之社会工作人员负责。
应经下列训练:各层面疼痛缓解概念、临终病人及家属社会评估及照顾计划、沟通会谈技巧、社会资源运用、各项个人或团体哀伤治疗
个案管理人员
应有专责之个案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沟通及个案安排等事宜。
可由医师、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或宗教灵性辅导人员担任。
其他人员
得视业务需要设置物理治疗人员、职能治疗人员、临床心理师及宗教灵性辅导人员。
医疗照护服务
转介服务系统
1. 提供安宁居家疗护之医院需有完整之病人出院计划且依需要转介病人至安宁居家疗护单位。
2. 提供安宁居家疗护之医院,可接受由院外转介之患者,需有医嘱及转介单,内容应含病人状况及问题、用药及家庭关系等情形。
服务项目
1. 病状控制:含疼痛、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肠阻塞等常见末期症状之适当处置。
2. 病患之身体照护。
3. 病患与家属心理社会咨询与照护。
4. 病患与家属灵性宗教需求之照护。
5. 死亡准备。
6. 病患死亡后家属之哀伤辅导与后续追踪。
服务时间
1. 需依病人之需求提供服务。
2. 上班时间外提供值班联系服务(on-call service)
后送服务系统
当病患需入院接受照护时需有安宁住院疗护接续照护。
服务质量监测系统
1. 需有各类人员执行工作之详细纪录。
2. 需有服务质量监测系统。
二、住院安宁疗护设置基准
源起:
1. 为促进安宁住院疗护业务之健全发展,确保服务质量,特订定本基准。
2. 本准则所称安宁疗护病房,系指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于医院内所设置,具相当独立区隔之病房
3. 适应住院安宁疗护之病患,须经专科医师之诊断与转介。
4. 住院安宁疗护应提供病患及其家属综合性、连续性之照护服务。
5. 住院安宁疗护须以医师为主导之团队方式提供服务,应置医师、护理及社会工作人员,并应置营养、药事咨询人员,另得视需要设置临床心理工作、职能与物理治疗及不同宗教灵性等人员。前项人员应受过相关之训练,并定期接受在职训练。
6. 安宁疗护病房所提供之灵性照顾、生活、家庭及小区支持系统等非医疗服务,其人力、经费得由志工组织、公益团体、社会福利机构赞助,或由受照顾者及服务提供商负担等方式因应。
人员配置:
1. 医师
应置专责主治医师一人以上。
应二十四小时均有医师可应咨询、诊察。
专责医师需接受八十小时以上之安宁疗护相关教育训练(含四十小时以上之实习)。
2. 护理人员
每一床应置护理人员一人以上。需接受八十小时以上之安宁疗护相关教育训练(含二十小时以上之实习)。
3. 病患服务员
每三床应置病患服务员一人,或相当质、量之志工人员,应接受适当之教育。
4. 社会工作人员
应置专责社会工作人员一人以上。需接受一百小时以上之安宁疗护相关教育训练(至少含四十小时之实习)。
5. 其他人员
?应置营养、药事咨询人员,另得视需要设置临床心理工作、职能与物理治疗及不同宗教灵性等专业人员及志工。
病房服务设施:
1. 病房
①病室内应设洗手间。
②平均每床面积(不含浴厕)至少7.5平方公尺。
③床尾与墙壁间之距离至少1.2公尺。
④边与邻床之距离至少1.0公尺。
⑤床边与墙壁之距离至少0.8公尺。
⑥每床应有床栏及调节高度之装置。
⑦每床应具有床头柜及与护理站之呼叫器。
⑧两人或多人床之病室,应备有隔离视线的屏障物。
⑨病室门宽至少为100公分。
⑩每一病室至多设四床。
2. 护理站
①准备室、工作台及治疗车。
②病历记录、药品及医疗仪器存放柜。
③推床。
④轮椅。
⑤污物处理设备。
3. 其他设施
①卫生设备及淋浴设备(应有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②洗澡机。
③日常活动场所,按病床数计,平均每床应有4.5平方公尺以上。
④面谈室及配膳室。
⑤可供瞻仰遗体及家属度过急性哀伤、进行宗教仪式之场所。
⑥被褥、床单存放柜及杂物之贮藏设施。
⑦空调设备。
⑧视需要设置音乐治疗、艺术治疗、芳香治疗、志工工作室等。
4. 仪器设备
输液帮浦、病患自控式止痛装置、床旁便盆器、氧气设备、抽吸设备、翻身摆位器材及各式枕头与床垫、超音波喷雾器、搬运推床、躺卧型轮椅及床旁洗头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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