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有这么一位医生,短时间内连续在13家保险公司,买下790万总保额的重大疾病险。保单观察期刚过,就被发现患甲状腺乳头状癌,向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真的只是一个巧合吗?无锡经侦深入调查,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一、案情梗概:
一对夫妻,医生+保险员,“强强联手”精心谋划,3个月向13家保险公司骗取790万保险金,企图瞒天过海。
一队民警,冷静分析推理,从3万余条信息中抽丝剥茧,不放过蛛丝马迹,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016年初
❶ 无锡医生高建业凭借多年从医经验,感觉自己甲状腺出了问题。
❷ 利用工作关系,高某先是在自己所在医院私下拍了片,发现可能患有甲状腺乳头癌。
❸ 高某心生一计,与从事保险的妻子商议,想要隐瞒患病的事实,购买大额保险,骗取保险金。
❹ 为了进一步确定病情,在妻子的建议下,高某以化名“高飞“,于一家甲状腺专科医院就诊,确认罹患甲状腺癌。
2016年5-9月
两人先后在13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保额79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
2017年2月
在保单观察期到期后,高建业随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790余万元。
收到索赔后
保险公司:蹬大双眼???!!!这小子不正常,才刚过观察期怎么就......
保险公司同仇敌忾,一起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
警察接到报警后,认为这可能是一起骗保大案。在市保险行业协会支持下,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排查后发现:高建业在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连续在13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额高达79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
2017年9月
❶ 警察进一步侦查,根据高建业在2016年5月至9月购买保险的情况,民警逐一排查2016年9月前甲状腺就诊人员,大海捞针,甄别了3万余条就诊信息,终于从海量就医信息中识别找到了当初高某化名“高飞”的就诊记录。
❷ 高建业那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作为出险依据的手术前B超和“高飞”的B超一起放在了一张台面上。经侦支队特地邀请甲状腺疾病医学领域的专家对这两份材料进行严格比对,确认两份报告中的患者为同一人。(高建业 = 高飞)
❸ 至此,这份能够证明高建业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欺骗的客观证据,终于为案件定性落锤。
医生(丈夫)+保险员(妻子)→骗保CP诞生
二、一般来说,一张保单的生命周期是这样的:
1、客户投保;2、保险员录单;3、保险核保;4、保单生效;5、到期取钱或保险理赔。
保单促成靠的是保险代理人,而真正生效还是核保岗把关!而人身险的核保岗位十有八九都是脱了白大褂的医生。
所以咯,一个熟悉核保套路的丈夫,一个熟悉保险公司运作套路的妻子,骗保CP的综合实力可见一斑——如果不是太贪心投了太多重疾险,保险公司应该很难查出来“高建业 = 高飞”,没看警察都查了半年么!
经侦君在这里也要打破某些人的幻想:
① 想凭借甲状腺癌一下子晋升富人行列是行不通的!
保险公司的实操中,大多会对高额重疾保险有针对性举措。保额达到一定水平,甲状腺B超是必查项目。甲状腺结节、甲状腺癌都会无所遁形。一夜暴富,做梦!
② 体检中心的人告诉我,他们的数据是保密的,保险公司查不到!
保险公司和体检机构是合作关系,很多保险公司的体检机构就是指定美年大健康、慈铭、瑞慈、金域等体检中心,一年下来保险公司给体检机构贡献了几百万的体检费,你猜体检机构会不把你的数据交出去?该醒醒了!
③ 保险代理人告诉我这是小毛病不用告知,过2年不可抗辩期就没事了!
来个录音录像或者写个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以后出现既往病史纠纷,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时,TA给你理赔这几十万!签字+按手印+拍照,连带上法律责任的时候,你就知道TA前面给你“过2年就没事了”的承诺有多扯淡!
三、骗保层出不穷,害人害己
其实骗保事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车险、意外险、医疗险都是骗保的重灾区,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的寿险骗保,也曾出现多次。
骗保并非中国特有,在发达国家,商业保险更加成熟,但同样也会面临骗保的风险。根据保监会一篇反欺诈研究调查,从国际经验数据来看,保险市场有10%-20%的赔款属于保险诈骗。
在中国八成的保险诈骗发生在车险领域。行业机构也多次发生,要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但类似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我们也应思考:为什么本是用来保障自身,和未知风险博弈的保险制度,会演变成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人心和道德的对赌。
骗保,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失当,因为道德因素的不稳定性,实则是给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保险制度埋下巨大的隐患。
于个人,骗保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行政和刑罚处罚的严重后果;
于他人,频发的骗保事件,也会促使保险公司收紧核保程序,严格核赔,使得理赔流程更加严谨复杂,势必会对真正需要保险金的消费者造成影响,有失公平。
四、骗保的法律后果
骗保可大可小,拒赔、被保险公司拉黑是小,不仅需要面临行政处罚;在法律实践中,保险欺诈还有可能演化为更严重的欺诈罪,受到法律的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看出,法律对恶意骗保行为并不留情,如果涉及到社会保险骗保情况,比如病历造假、冒用医保卡等,也已经正式被纳入刑法,将以诈骗公私财务罪论处。
由此,骗保后果的严重性,也可想而知。保险制度本身是稳定社会,增强大家生活幸福感的保障,而不应该成为不当获利的工具,骗保可谓是害人害己。
消费者、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需要真正正视骗保的严重性,严于律己,切莫贪心侥幸,才是对自己和社会,最大的负责。
来源: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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