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民晚报报道,近日,52岁的江苏患者钱女士由于颈椎疾病辗转多家医院几次手术,但终因效果不理想到上海某知名医院骨科就诊,由于病情复杂,手术风险巨大,家属仍要求手术,医院要求先做手术公证,证明已经知晓所有手术风险,且家属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然后才能手术,最终,家属不得不紧急驱车数小时,回老家找人补办相关证明回上海进行了公证,接着进行了手术。
“手术公证”无奈中的选择
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即,在进行手术操作前,医院应该尽到告知义务,且患者家属都会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晓手术的风险。既然已经签字,再要求家属做手术公证,似有“折腾”患者及家属的嫌疑。
然而,手术公证实乃医患关系紧张下的无奈之举。信任本应是人与人之间交往最基础的原则,然而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医患双方之间巨大信任危机和沟通鸿沟,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病人入院后的各类各种形式的沟通书、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的大量的签字确认,尤其是医方面对患者的不信任,有的采取告知时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更有甚者则采取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的告知和沟通义务,手术公证就是在这种形式下诞生的产物。
充分的术前告知是必要和必须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是所有的手术都需要手术公证,或者说很少一部分手术需要进行公证(上海中山医院一位骨科主任说该科需要公证的手术并不多,大约占5%不到),很多医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要求手术公证,一是手术风险巨大;二是手术不是急症手术,即留给家属做公证的时间。
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手术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医方和患方之间进行手术相关的风险、并发症等情况进行知情同意的行为、过程和知情同意的文书,通过公证的形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手术公证书可以表明以下信息:一是证明医方对患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证明患方形行使了同意权;三是证明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
1.加强证据效力的作用
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手术公证中一般只是对医患双方是否表达真实意愿,签字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证明,而并不对医患双方约定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公证。手术公证书只是表明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等问题,从这一点的法律效力而言,手术公证和普通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无实质区别。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在法律上起到了证据保全和加强证据效力的作用,避免了因举证责任不能带来的责任和赔偿。
2.医疗行为的法定责任不能因公证而免责
在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中,手术知情同意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该知情同意书通常会罗列手术并发症、手术意外、麻醉意外以及后遗症等内容,有的还写入免责条款,由患者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这种条款实际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显然不公平,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即如果公证的手术文书中,院方约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约定也是无效的。手术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并非判决,公证书中如果有限制患方民事权利的内容实际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医方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由此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会因为充分告知了患方、患方签字同意了而且还进行公证,就能免除医方的过失责任,而是根据相应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解信任危机,重建医患信任之桥
手术公证不是剥夺患方的权利,而是医患关系紧张下医生抗压的无奈之举,对其大家不妨多份理解和宽容。当下,我们要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公证机构要良好互动关系,明确公证的规范,优化公证程序,让患者家属更加便捷地开具公证。最重要的是,社会各界努力化解信任危机,重建医患信任之桥,让医患关系恢复信任、融洽的水平,那么,手术公证自然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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