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固定的医疗场所进行各种诊断、治疗、处置、有创手术、病历书写、交待病情等各种医疗活动以及其他一些服务行为。由于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不充分,导致患者多、医者少的供给侧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在这样从医环境下,医务人员每天顾不上休息、吃饭,过度体力透支、情绪波动、判断失误等时有发生,为了我们的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守法,不触碰法律底线,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带给我们的烦恼与梦靥,为此,笔者特整理一些与医务人员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禁止,供大家方便预览、查阅,以备不时之需:
一、违反一般医疗规则的行为:
1、不依法执业。不遵守与医疗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常识(如器官、部位、肢体切错);
2、不敬业守德。缺乏职业精神,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如院内感染、爆发传染疾病);
3、不保护隐私。不尊重、关爱患者,公开患者隐私(如实习生观瞻教学、非法外借病例、吸毒史公开);
二、违反特殊医疗规则的行为:
1、不亲自诊查、不按规定及时填写医疗文书,隐匿、篡改或者销毁医疗文书,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如篡改病案、拆封病案);
2、对危急重患者,不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或拒绝急救处置(如推诿患者转院、拖延患者救治);
3、使用无资质药品、辅料、器械(如使用三无产品);
4、非正当诊断治疗目的的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如过量使用杜冷丁、可待因等);
5、不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或不告知风险、不当致患者不利后果(如患者死亡尸检告知、患者意外走失、坠楼);
6、未征得患者及家属或者其关系人同意签字而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擅自处理患者尸体或切除器官、组织的(如未经允许切除患者器官、错切肢体);
7、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如患者红包、厂家回扣);
8、发生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不及时上报、备案(如发现非典、艾滋病时);
9、发现患者涉嫌自残、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上报有关公安部门(如患者坠楼、自杀,不明死因);
10、没有执业资格擅自行医、超范围行医、不按执业类别行医(如实习医生不在指导医生监督下手术、治疗、开药)。
三、三类医疗不良后果及法律意义
1、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不能防范、不能避免的不良后果,属法定免责情形;
2、并发症:可以预见,但可以防范、不能避免的不良后果,可因告知不当而构成侵权责任;
3、医疗过失: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应承担法定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本文原创,只做教学,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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