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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结合” 先得弄清什么是“医”“养”

2017-10-24 09:25   中国医疗保险

如果把“医养结合”理解为“医养一体”或“医养不分”,把治病的医保基金通过“医养结合”用到养老服务上,问题就大了,不仅会导致医保基金风险,损害医保制度的可持续,也失去了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意义和目的。

如果把“医养结合”理解为“医养一体”或“医养不分”,把治病的医保基金通过“医养结合”用到养老服务上,问题就大了,不仅会导致医保基金风险,损害医保制度的可持续,也失去了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失能老人照护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我国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开展,“医养结合”这个概念在媒体、相关会议和文件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养老机构办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办养老服务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融合式服务”,即一个机构融合养老和医疗两种服务。

那么,“医养结合”或“医养融合”,好不好呢?

说好的有之,提出值得商榷的也有之,还有人提出需要厘清二者的关系,以便精准施策。由此联想到我国脱贫攻坚战中提出的两个“精准”,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处理医与养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精准”。

笔者认为,“医养结合”包括医与养两项制度,而不是一项制度或一回事。如果是一项制度或一回事,那还要“结合”吗?哪有自己跟自己结合的事?很显然,医与养是两项制度、两回事,而不是一项制度。

那么,医与养这两制度能否结合呢?

这要看结合什么、怎样结合。如果是指把对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与医疗服务紧密衔接起来,使享受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失能老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得到及时提供,并得到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这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制度间特别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间的紧密衔接,能发挥整体功能。

如果把“医养结合”理解为“医养一体”或“医养不分”,把治病的医保基金通过“医养结合”用到养老服务上,问题就大了,不仅会导致医保基金风险,损害医保制度的可持续,也失去了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意义和目的。

由此可见,将医与养紧密衔接起来、联系起来无可非议,结合就是事物间的联系。但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每一项社保制度,都有自己的功能定位和责任边界,这是基本常识。至于“医养融合”,那更是搞不得的。融合,是指医养融为一体,没有制度政策界限,显然违背社保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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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结合,基本常识,医养,制度,医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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