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两月内五起医闹 说好的“一票否决”呢
据澎湃新闻网2017年4月10日报道,不到两个月时间,湖南衡阳市发生了五起医闹事件。“死亡患者一方在医院里挂横幅、放鞭炮、烧纸钱、携尸堵门,并与医院人员肢体冲突……”“因为手法类似、人员有交叉,一些网友将“衡阳医闹”归结于“医闹队”,还称一支有退伍军人参与的专业医闹队伍先后在湖南多家医院闹事。”
真真是登峰造极!
由此笔者想起,早在7年前的2010年7月28日,《健康报》就报道,因医患纠纷引发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案(事)件,被湖南省相关部门作为重要的“影响因子”,在召开的相关会议上纳入该省各级政府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据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是影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两项“一票否决”工作之一,被“一票否决”的政府不能评先。
记得当时笔者读到这一消息时,对这一开全国之先河的举措那是相当的高兴,还近乎天真地撰文,对这一举措的积极意义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高度评价:
一是把医闹事件处置纳入政府政绩考评,源自对对医闹性质的清醒认识和其恶劣影响的准确评估。何谓医闹?按照一般的理解,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甚至通过主动接触患者方来介入医患纠纷,代表患者方通过组织人“设灵堂”、跟踪、殴打医务人员等“闹”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人。与一些因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不满而试图“讨公道”的患者不同,医闹参与医疗纠纷的目的完全是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目的的不正当又决定了手段的不正当——他们一方面通过挑拨离间激怒患者,为医疗纠纷火上浇油;另一方面则引诱、胁迫患者通过种种过激甚至违法行为来形成对院方的高压态势;有的竟然做出一些连地痞流氓在大街上都不敢干的打砸和攻击医务人员的举动,以此来迫使医院就范。更不能不正视的是,有些地方的医闹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黑社会背景。种种迹象表明,在许多地方,医闹正在向职业化、高度组织化的方向发展。正因如此,对医闹行为的放纵,不但严重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社会气氛,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湖南把医闹事件处置纳入政府政绩考评,正是建立在对医闹性质的清醒认识和恶劣作用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之上的。
二是把医闹事件处置纳入政府政绩考评,是对许多地方存在的错误的维稳观的一次拨乱反正。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之所以对医闹行为心慈手软,采取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医闹和患者这两种不同的群体不加区分地等同起来,并进而把本应采取的打击医闹行动和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这是一些地方的医闹行为屡禁不禁、愈演愈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个别地方,不但医疗机构被医闹所困扰,甚至当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竟然也被医闹所“绑架”,呈现出正不压邪的局面。湖南把医闹事件处置纳入政府政绩考评,无疑通过这一拨乱反正之举,大大激活了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通过打击医闹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
三是把医闹事件处置纳入政府政绩考评,也给公安机关送去了他们所急需的“尚方宝剑”。应该看到,在许多医疗纠纷特别是酿成比较严重的事件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方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医闹的逐利行为相互渗透,如何把患者的一般性过激行为同医闹的违法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如何把严厉打击医闹同依法保护患者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是从操作层面上必须予以重视且具有一定操作难度的问题。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如果地方政府态度暧昧不敢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便很难依法进行果断处置。 更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法律阳痿,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内的公众利益就无法不被恶势力强奸;如果正义之剑卷刃,医闹的“恶之花”就会越来越怒放!
但7年的时间过去了,当年湖南“一票否决”的决定在衡阳贯彻得如何?如若得到切实贯彻,很难想象衡阳的“医闹行业”如此之发达;如没有得到贯彻,那么原因何在?到底是当地对上级关于“一票否决”的决定没有认真执行,还是上级主管部门因为人走政息而无疾而终?还是其它什么原因而取消了这一规定?
更使人难以释怀的是,从相关报道中人们看到,相对于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严厉打击医闹的一系列明确要求,两月发生五次医闹的衡阳,似乎更倾向于走“建第三方调处机制”和通过“医患协商”来解决问题的路子。以笔者愚见,这种思路似乎像赵本山等人小品《不差钱》中“小沈阳”的裤子——实在是有些“跑偏”了!
回顾多年来各地在处理医患矛盾中的探索,无论山东、天津还是其它地方,都非常积极地探索过“第三方调处机制”,其作用呢?不能说没有,但是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种机制是以“医患协商”作为其主要方式进行的,而对于“医患协商”,笔者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处理在医患纠纷中必须予以规避的误区,其理由如下:
第一、“医患协商”客观上极大地助长了“医闹”歪风。从许多医疗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医疗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最需要的互信基础就已经不存在了。在“协商”过程中,医方常感叹“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而患方则怀疑医方利用技术、信息、实力等优势损害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患者便将协商过程引向了通过过激手段来谋取经济利益的方向。“医闹”之所以成为一种灰色职业,一些地方黑社会势力之所以介入医患纠纷,均与此紧密相关。
第二、“医患协商”也主张了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的思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正是有“协商解决”的渠道,社会上便出现“大闹多得钱,小闹少得钱,不闹不得钱”的怪现象。患方力图通过高压态势迫使医疗机构赔钱,而许多医疗机构不得已用“花钱买平安”来平息医疗纠纷。事实证明,这种姑息迁就的做法有“榜样”的效应,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再说了,医院通过“协商”这一渠道将国有资产转移到患者手中,其法律依据何在?
第三、“医患协商”为个别医疗机构用金钱掩盖责任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许多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考评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往往采用医疗事故一票否决的办法。这也使有些医疗机构担心自身的不足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因而积极利用“协商解决”的途径,用金钱封住患方的嘴巴。作为医疗机构,既然“丑”被金钱遮住了,又谈何从医疗事件中吸取相应的教训?如果医疗机构利用“协商解决”封锁事实真相,逃避自身应负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医患双方乃至整个社会,都只是坏事而不是什么好事。
第四、“医患协商”加剧医疗纠纷处理失序状态。如果将“医患协商”不但堂而皇之地列在权威的规定中,还被地方政府列为处理医患矛盾的主要途径,那么即使医疗纠纷的一方不赞同“私了”,在另一方的压力或诱导下也往往不得不违心同意。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于协议存在强制力低下的“硬伤”,其法律效力难以从法理上彻底终结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因此只要患者反悔且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便会前功尽弃。
总之,法律就是法律,底线就是底线!谁践踏法律谁突破底线,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医患双方还是其它什么人!
而事发当地,是如何贯彻当年上级关于将医患纠纷引发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案(事)件作为重要的“影响因子”,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而实行“一票否决”的,是不是应该给社会一个严肃的交代?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