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大变化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大变化有以下:
一、增加了医疗机构类别
1994年版本的实施细则有12类医疗机构,2006年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次又增加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卫计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第三方的这些中心的设立已经逐渐浮出水面,也必将成为资本追逐的亮点,也是医改的一个新的突破。这些中心的成立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提高质量,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能是新建、也可能是从现有的机构中剥离出来。
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放宽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这应该是对多点执业政策的再次松绑,医务人员可以在享有在编的编制,也可以在编制外,自己开设医疗机构。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多点执业也可以有自己的医疗机构。当然这条规定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处理好开业医师和医院的关系,是未来管理者需要提前谋划的问题。国家首先放开了多点执业,医师外出多点执业原单位没有审核权,只有备案,现在医师自己出去开诊所,开医院也都是合法的了,那医院在管理上需要提前做好规范。医院需要做好监管,尤其是医疗质量方面,还有关于转介患者,也是医疗机构需要限制的。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方面
《实施细则》原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涉及规划、住建、环保、消防、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推动并联审批,不互设审批前置条件。因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推行电子证照制度
实施电子证照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卫生计生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对于管理也更加依赖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普遍运用可以改进登记注册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构建全过程、动态化、高效能的管理体系。曾经的注册登记审核工作比较复杂,也不能全国联网,如今全国推行电子证照,将彻底改变这样的局面。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实时掌握全国医疗卫生资源,医疗机构也能够清楚的知道医务人员职业状况,尤其是多点执业,虽说要求到原单位备案,可很多医院都不能很好的掌握。这也会大大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原有注册手续比较复杂,变革注册更是复杂,不少要往返跑,电子证照之后应该会更方便,快速注册,也有利于减少在变更期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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