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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出走背后的医院管理法律缺位

2017-02-08 17:25   恩铭咨询

医疗市场越来越多的受到资本的重视,这是医改后必然出现的,有序竞争和无序竞争并存,这是所有行业都存在的问题,作为管理者,应该做的是对内做好管理,对外拿好武器。

2017年2月4日,年初八,按老传统来讲,年都没有过完,医疗圈里又被一颗深水炸弹炸翻的天,事情源于当日贵阳医院的一则声明,医生带着科室大夫、护士、病号,一起奔向了另一家医院,这简直是以前闻所未闻的事。不论原因,事经过是很简单的。

于是,医疗圈里沸腾了,有拍手称赞的,认为这符合医生人才自由流动的趋势,有捶胸顿足的,觉得这有违管理规范……

就像许多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医疗管理,往往有的时候,因为过份重视其管理的特殊性,而忘记其与企业管理的共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做这样一个思考,如果某公司的研发总监带着研发团队集体离职,结果把企业的研发成果都带走了,我们该如何评价?

站在刚才的角度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1、研发总监带着团队集体离职,只要不违反合同,这无可厚非;2、带走公司的研发成果,就有违商业道德,甚至有违法的嫌疑。

所以在医生出走的这件事上,我们的观点是:1、医生带着团队离职,完成了相关手续,这属于正常的流动,无可厚非;2、带着病人一起走,有点不地道了。

站在管理的角度,我们不必要去抨击什么,公立医院管理的不足、无序竞争的不良后果、资本的劣根性,我们更该考虑有什么方法能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发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置?医院去行政化,脱离了行政的保护伞,医院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医疗市场越来越多的受到资本的重视,这是医改后必然出现的,有序竞争和无序竞争并存,这是所有行业都存在的问题,作为管理者,应该做的是对内做好管理,对外拿好武器。

对内做好管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不是只言片语能说清的。对外拿好武器,在现在企业管理中,这个武器就是法律和合同。学会拿合同说话,拿法律说话,而不是动不动就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求救,这是医院短期可以做到的。

在医生出走的这件事情上,医护人员的管理方面,我们通过贵航贵阳医院的声明可以发现,医院至少对于本院职工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应该也是有合同可循的,合同中是否符合了法律规范声明和相关新闻中看不到,依现在的医院管理整体情况说,这应该不是个问题。但是对于离职带走病源的问题,医院管理上应该是没有相应规定的。

这其实也是大部分医院管理的现状,对内的劳务合同关系基本建立,有个简单的合同,但合同权利、义务规定,只是浮于表面的格式化规定。

褪去医疗的外衣,我们仅从管理学看看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在这里要介绍两个词语叫做“竞业禁止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大家都听说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而这个商业秘密保护往往是与竞业禁止义务,在合同上配合使用的,限制员工通过手中的商业秘密谋利。

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

我国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这件事分析,医生带走病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了呢?我们还要通过法律寻找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到这一条,站在管理角度,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合同约定很重要

根据我国的法律,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竞业禁止的协议约定,这种协议可以是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可以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

从医疗管理上说,我们在做劳动合同约定时,除了格式化内容外,我们可以再多加以下的约定:1、病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2、员工离职后不得利用在本院获取的信息谋利;3、违反以上约定承担何种责任。至于如何增加,我想做为管理者,将这个问题留给法律顾问,就会得出答案。

现在的人法律意识都很强,我们通过分析这份声明,也能发现,贵航贵阳医院也提出了将采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但法律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个人猜测这位主任打算离职之前也做好了各种考量,而医院说要拿法律维权估计也不止一次,但是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主任也在想“你骗鬼呢”,除了到卫生部门告告状,还能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不仅应该给贵航贵阳医院带来思索,其实所有的管理人员都该想想,如果遇到这样的主任,该怎么做,特别是把人挖走的贵阳市第六医院,难道不担心有一天,有医院提出更优惠的条件,主任再带着全体医护人员和病号再次来个“飞越疯人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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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医生,医院,商业秘密,合同,竞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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