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陈泽云村医生工伤诉讼案已经正式起诉,初定于8月17日开庭。此案件引发了医疗界的高度关注,为全国首例村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工伤诉讼。这起案件也涉及到全国130万村医的切身利益。那么村医是否没有与乡镇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
事件回顾
62岁的陈泽云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中心村卫生室的一名乡村医生。2016年4月15日出诊过程中遭遇意外不幸身亡。据了解4月15日晚,村民刘铁军的儿媳妇身体不适,于是联系到陈泽云,于是他在给患者换完第二瓶药水后,起身去屋外透气,不慎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当120赶到现场,陈泽云的呼吸已经非常微弱,最终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去世。由于肇事者重伤,加上经济条件不好,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陈泽云的家属认为,父亲是在为村民看病的路上发生的意外,应该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但益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陈泽云并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据赫山区卫生计生局副局长朱元洪介绍,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是交给村卫生室的,由村卫生室再聘用乡村医生,和卫生计生局没有关系。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是村主任,乡村医生也是由村主任聘用,因此卫生部门与乡村医生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泽云医生的去世不能算工伤,也不能申请抚恤金。
事实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乡村医生与卫生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因此,村医陈泽云的用人单位是明确的,就是乡镇卫生院,虽然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存在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本案村医陈没有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不成立,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而且乡村医生平时为村民接种疫苗、建立健康档案,这些都是由卫生院指派的工作,并且乡村医生做了这些服务后,得到的补助也是在卫生院领取,所以从这两方面来说,是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既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村医陈泽云的死必须由一个法律主体来担责。根据2013年国家卫计委通知中规定的“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和2015年《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家属诉讼的目的
据知情人士透漏,根据在欧江岔中心卫生室了解到情况:被告方确实有找过原告方,想以赔偿十六万的方式私了。但原告方表示此次诉讼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陈泽云医生的名份和身份,原告方会继续提岀诉讼请求。被告方还找过原告方的律师,说律师无权调查被告方关于公共卫生经费发放多少一事。
但是陈泽云医生的女儿陈启慧表示,父亲辛苦了一辈子,不管刮风下雨都会为村民出诊,
40多年来一直坚守岗位。拿着赫山区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附近的村民看病,不管是医术还是医德都有口皆碑。村卫生室都是由自己的住房改建来的,为了服务村民,还专门将几个房间进行了简单装修。意外去世后,竟然拿不到工伤赔偿、得不到抚恤金,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乡村医生这个职业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目前陈泽云的女儿已经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于8月17日上午9时开庭。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高度关注和热议。此次诉讼是争取《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全国首例村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工伤诉讼。毕竟全国的村医有130万,他们都与陈医生一样与卫生行政部门都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使村医在遇到各种风险的时候几乎没有抵御能力。
在这次事件中,首先我们应向陈泽云医生表示哀悼,希望他能一路走好,也希望他的家属能得到合理、正当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这次诉讼所引发的关注和讨论,能有助于改善广大乡村医生群体在获取《劳动法》的权益上、在人格尊严上、在社会地位上的正当权益。在此我们也希望此次诉讼对村医与卫生部门的劳动关系做出客观公正的界定,使我们全国130万村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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