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或将误伤民营医疗

2016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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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在财税改革方面动作最大的莫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自今年两会明确加快推进营改增工作,3月底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既财税【2016】

最近国家在财税改革方面动作最大的莫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自今年两会明确加快推进营改增工作,3月底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既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国家目的是减少重复缴税环节,通过给企业减税,最终达到降低税负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作为生活服务业的一部分,医疗服务机构也自然成为了“营改增”的范围。但我通过阅读后认为此次“营改增”试点政策可能会对民营医疗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此政策再次明确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免税范围,这是对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延续,但对医疗服务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界定“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通过上述表述,我认为大家要关注以下两个关键点:

1.医疗服务价格

文件中规定不高于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其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我认为既自主定价的概念,这里我引用国家计委(现已并入发改委)、卫生部下发的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内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但要注意医疗机构的自主定价不代表随意定价或漫天要价,原则上自主定价也需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也有相对管理宽松的地方,只要价格目录与实际执行的价格及对外公示价格一致就可以。

2.医疗服务项目

是指医疗服务的项目是包含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服务项目规范”)内的项目,如果不在项目规范内的项目不在免税范围,这是免税规定最核心的要求。

针对上述要求,我认为对民营医疗机构有以下几点影响:

(1)由于 “服务项目规范”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虽然整个规范比较细化,但随着患者需求的多样化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近几年新增的部分医疗项目可能不包含在“服务项目规范”中,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开展这些不在“服务项目规范”的医疗服务的业务意味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2)2015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通过此通知我们就看到了前面一系列问题已经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关注并开始对“服务项目规范”进行补充完善,但从通知下发到实际执行再到最终见效是需要时间,且这个时间发生的业务依然无法享受免税政策,这个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3)“服务项目规范”明确了适用于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只有指导作用而不是强制要求,所以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并非严格依照“服务项目规范”制定,这也意味着无法享受免税政策。这对民营医疗机构来说可能冲击最大的问题。

站在财税专业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就属于“生活服务业”且行业较为特殊,此次“营改增”由于时间原因略显得仓促“生活服务业”中,并没有向大家期望的扩大抵扣范围,改的不彻底。很多地区到目前为止,涉及这个行业到底如何操作主管国税局还没有具体文件。

“营改增”的目的是实现结构性减税,减低企业税负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但由于一些细节问题考虑不周(如:行业特点、税负成本、定价机制、行业政策等)最终可能造成对民营医疗的误伤,这与“营改增”的初衷不符也与国家持续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不符,但考虑到此次“营改增”是整个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不光时间紧且涉及面广,不能因为个别行业受到冲击而否定“营改增”,但毕竟是试点期间,我相信后期这个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

此次试点工作应该引起民营医疗机构的高度关注,各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及管理层应积极组织学习和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及价格管理文件,制定相关应对方案,减少营改增对自身的冲击。

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共同研究讨论相关税收政策及因对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及早解决此问题,使民营医疗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为国家的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贡献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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