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的风险规避

2016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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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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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难以预见和防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医疗意外责任,然而在当下,却极易由此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意外难以预见和防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医疗意外责任,然而在当下,却极易由此引发医患纠纷。但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原则性过错,患方大多不愿意走医疗鉴定程序,多会“以闹取利”,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大风险。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其特点是:①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②不良后果的发生从医学科学技术角度看,难以预料和范,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意外法律规定

对于医疗意外,法律上一般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 33 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第 49 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明言“医疗意外”,但医疗责任免除条款中却“暗含”有医疗意外。《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两句“暗含”医疗意外,但是由于对“合理诊疗义务”“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规定模糊,因此在医患纠纷处理中十分棘手。

医疗意外风险易发、多发的原因

家属大多不理解:由于医疗意外难以预见,常常突然发生,使当事人措手不及,患者家属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基层医疗机构设施条件差,技术水平低,患方信任度低,突然发生医疗意外容易被误解为医务人员有“过错”。

防范意识差:当前,基层一些医务人员很少见识过“医闹”,风险防范意识差,往往只凭借一腔热血和淳朴“一心赴救”,极易好心办坏事。

发现能力弱:基层医务人员少有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医疗知识老化,对一些疾病的早期信号不能及早发现、见微知著,因此赶不上“当时”的医疗水平。

对医疗告知、医患沟通、医疗文书书写普遍不重视: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普遍不重视医疗告知、医疗文书书写,有些需要书面告知的被改成“口头”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一些人昧良心不承认,医疗机构又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来。

增强防范意识:要始终坚持“医疗意外随时可出现”“一切皆有可能”这些看似残酷实则科学的观点。基层医疗机构由于设施、技术水平、经验存在很多不足,而这些“先天不足”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因此增强防范意识,似乎比其他方面更显重要。

提高发现能力:要善于学习,特别要用好自己的眼和耳。要看准确、听明白,通过与患者家属交流的有限时间,找出“特别的”患者。实践证明,对钱多、气粗、要求高、不讲理的要更加慎之又慎。要通过迅速准确的简单检查,及时发现好发医疗意外的就诊者。要善于观察、思考、总结,练就自己的火眼金睛,在“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下,努力发现蛛丝马迹。

重视医患沟通:要练就一口好口才,会和患者及家属沟通。宁愿把“可能”发生的事说重些、说多些,也不要不说。对患者要认真检查,态度要诚恳,对不能接诊的患者千万不能接诊,更要千方百计劝走患者,该固执的时候有时还需要固执。这是医疗原则问题,不是态度好与不好的问题,绝不能“心慈手软”,绝不能因为人熟掰不开情面。一定要让患者知道,“我不给你看病是对你的生命健康负责”,哪怕发生争执,也比事后发生纠纷好。因此,拒绝也是一种生存方式,何况基层医务人员本身就有“转诊职能”。

完善医疗告知:适时恰当地给出最合理的医学建议,比如“及时转院”并竭尽所能把“不转院”的风险以及转院途中的风险全面而具体坚定地告知患者或家属。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对于不能提供或提供不规范的“医疗文书”可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要承担损害责任。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村医起码要写好门诊病历、抢救记录、处方、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特殊患者的转诊记录和医疗风险告知记录,发生医患纠纷后还要及时保存好吊瓶(包括未滴完的液体)、药瓶、药品说明书、输液器以及药瓶卫材购进记录等,在公安部门介入时第一时间向公职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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