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
禁止“院中院”名称!浙江省卫健委新规来了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期,个别医疗机构自行使用科室、学科及“院中院”名称命名,存在不规范、不严谨,未经核准对外宣介,误导人民群众就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为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现就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要求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重要职能。医疗机构名称需经核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对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和名称使用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规范名称,并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医疗机构应规范使用第一名称,不得自行命名医疗机构名称并对外挂牌、推介等;不得以“院中院”或未设置机构的名称作为对外名称,如“某某医院脑科医院”“某某医院肝胆胰外科医院”“某某质子肿瘤医院”等。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梳理本机构命名情况,及时清理不规范命名和未经批准擅自挂牌机构名称。对外宣传时,不得使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三、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名称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对因不规范命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命名纳入医院评审、机构校验统筹推进,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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