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2026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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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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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条款违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1诊所未经备案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3.3使用2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个月以下。

索取号发布时间发布机构文件编号备注
076478684Q/2026-0011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沪卫规〔2026〕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6年5月18日市卫生健康委第9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情形

处理、处罚标准

1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1未经备案执业1个月以下,初次违法,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2 未经备案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初次违法,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及时改正的:

1.3.1未经备案执业3个月以上的;

1.3.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1.3.3未经备案执业的内容为静脉输液、终止妊娠(引产)、接生的;

1.3.4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的;

1.3.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的;

1.3.6造成患者伤害的;

1.3.7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1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及时改正的:

1.4.1具有1.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

1.4.2造成患者死亡的;

1.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

1.4.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除外)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1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1个月以下,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3.1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3个月以上的;

2.3.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2.3.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的;

2.3.4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2.3.5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擅自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2.3.6造成患者伤害的;

2.3.7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1次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00元)的罚款

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4.1具有2.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

2.4.2造成患者死亡的;

2.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2次以上的;

2.4.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3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1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个月以下,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使用2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个月以下,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

3.4.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的;

3.4.2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的;

3.4.3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5.1具有3.4所列的2种情形的;

3.5.2造成患者伤害的;

3.5.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包含100000元)的罚款

3.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6.1具有3.4所列的3种情形的;

3.6.2造成患者死亡的;

3.6.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

3.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0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4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4.2出具1至10份虚假证明文件(不包括虚假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以1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出具10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不包括虚假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以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4.4.1出具虚假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

4.4.2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

警告,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1.本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中表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2.违法行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本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本基准对相关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准所称“初次违法”指二年内未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4.本基准所称“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指二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5.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者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本基准违法行为2所称“禁止类技术”,指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

  7.本基准违法行为4所称“造成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患者造成伤害、对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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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机构,卫生,基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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