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人力资源不足情况下的三级查房制度如何落实?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患者的医疗需 求,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积极配置相关科室必需的人力资源。
三级查房制度落实的理想状态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高级)—主治医师(中 级)—住院医师(初级)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查房工作。科主任查 房可以代替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查房,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查房不能代替科主任查房。但 在现实中,并非所有医疗机构的所有临床科室都能够配齐各个级别的医师。按照《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并不要求所有临床科室均具备副高及以上、甚 至是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如该科室并无主治医师,则日常需实施主任医师—主任 医师代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查房;如该科室并无住院医师,则日常需实施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代主治医师—住院(主治)医师查房,此时主治医师虽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但需执行住院医师的职责;如该科室并无主任/副主任医师,则日常需实施科主 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查房。
此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时,可采用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部门/科室 合并运行,或实行大外科、大内科管理体制。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专业部门/科室,应 当停止提供相关住院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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