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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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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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领程序)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修订后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9日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规〔2020〕2号)同时废止。

索取号发布时间发布机构文件编号备注
076478684Q/2024-00278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沪卫规〔2024〕1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修订后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7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

(二)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四条 (婚后无子女人员奖励标准)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五条 (申领材料)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退休证明材料;

(六)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

(七)由原户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六条 (申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委托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2015年1月9日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规〔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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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材料,奖励,计划生育,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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