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中!事关医师定期考核
其中包括,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保护好服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河北省卫健委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征求意见稿)》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因考试成绩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
1.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2.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5.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
1.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四)在考核周期内,受到现在处罚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五个月至六个月。
通告全文如下: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保护好服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征求意见稿)》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11月24日前反馈至wsjkcljz@163.com信箱。
感谢您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
2.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
3.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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