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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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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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4个基本条件。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设有重症医学教研室。

(二)重症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配置数量合理的隔离病房,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重症医学专业执业医师与床位比不少于0.8:1,护士与床位比不少于3:1。

(三)近3年,重症医学科年均收治患者≥2000名,其中急性生理与慢性健康评分(APACHE II)>15分的患者比例>50%,接受有创机械通气的比例>50%。

(四)拥有完备的医疗质量控制系统,具备国家级或省(区、市)级重症医学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设有重症医学教研室。

(二)重症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配置数量合理的隔离病房,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重症医学专业执业医师与床位比不少于0.8:1,护士与床位比不少于3:1。

(三)近3年,年均收治患者≥1600名,其中急性生理与慢性健康评分(APACHE II)>15分的患者比例>50%,接受有创机械通气的比例>50%。

(四)拥有完备的医疗质量控制系统,具备省(区、市)级或及以上重症医学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

附件:

1.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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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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