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四项举措!青海省发力保障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待遇
其中包括,适当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及切实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今年以来,青海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新冠疫情,广大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冲锋在前,不怕困难,坚守岗位,加班加点,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突出贡献。近日,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要求,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四项举措”,为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待遇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是认真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二是适当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核定基数。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是切实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直接参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一线医务人员,原未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按照实际接触天数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四是落实医务人员休假待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关心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对占用公休假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安排补休。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指导各地区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资金监管,扎实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发放工作,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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