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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治愈者就业遭歧视?法律为他们“撑腰”!

2022-07-06 17:55 周辰 胡琼 / 文汇报

如果因“阳”过而被拒绝录用了,该如何维权呢?

这是最近一段时间

不少求职者遇到的问题

无论在微信兼职群里

还是去招聘会现场

找工作时

不少企业都会要求查验

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

求职者曾经阳性

则拒绝招录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可以吗?

当然“不可以”!

劳动就业,关系着每一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只要“阳”过了,就不录用,这是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对传染病方面的就业歧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由此可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即使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可否收集求职者“阳性”信息?

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个人病史、传染病史等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因此,如果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收集和处理传染病史等敏感个人信息。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告知是否“阳”过或者是否进过方舱,与员工是否具有胜任该岗位的能力无关,用人单位对此应持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收集该类信息。

如果因“阳”过而被拒绝录用了,该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确以“阳”过为由拒绝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感染病毒从来不是什么“原罪”,在就业过程中设置如此门槛,无疑会对曾经的感染者造成二次伤害,相关企业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给所有求职者们提供开放、公平的就业环境,彰显社会人文温度的标尺。同时,有关方面也需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好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辰

通讯员:胡琼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单颖文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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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劳动者,求职者,携带者,歧视,阳性,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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