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遇到突发事件,该如何处理?-对上海哮喘老人事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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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上海一名急性哮喘发作的老人因被120救护车拒绝出借除颤仪,错过最佳医治时机而过世。该事件引发全网讨论,老人的女儿也通过社交平台发声,理智呼吁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众多声音中,指责急救医生的声音最多,而浦东新区卫健委也迅速给出回应,并做出处理决定:涉事医生经验不足、处置不当,暂时停职。
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层面上,该如何对急救医生拒绝出借除颤仪的行为进行定性?
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定性,有这样几个维度:
1、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业操作指引和职业规范;
3、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所在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
4、该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
《医师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是《医师法》、包括已经失效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均没有规定当同时面临两名及以上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时,医生该如何处理?这不禁让我想到哈佛大学非常有名的一门课程《Justice》。一辆急驰的火车面临两个选择,该驶向哪一条铁轨。一条铁轨上绑着一个人,另一条铁轨上绑着五个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一定比不过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吗?
同样,《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2013年,当时的卫计委颁布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以下称《急救诊疗规范》)。《急救诊疗规范》规定了急诊处置分级及分级标准以及急诊患者中危重症的判别标准,同时规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流程,通常是指120急救流程。
参与院前急救的医生有义务:
1)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初步诊断和现场救治;
2)将患者的病情、救治情况及拟送达医院等相关信息报告指挥调度中心;
3)转运途中,陪伴患者身边,进行严密监护,确保途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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