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起执行!北京市卫健委明确临床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6日起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临床诊断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提高本市住院病案首页信息质量,根据《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分类(2012年)》,经专家组研究、政府部门核定,现对《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临床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5号)中涉及的临床诊断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6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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