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医学中的伦理与法律 | 试论离婚或丧偶情况下冷冻胚胎该如何处分
胚胎的归属和处分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关乎社会伦理道德,因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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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早已普及和成熟,帮助了很多家庭“重获新生”。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为社会公众带来福祉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比如离婚、丧偶),关于胚胎(尚未被移植的受精卵)的归属和处分等问题,也引发了系列纠纷。
胚胎的归属和处分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关乎社会伦理道德,因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如何适用,通过公开的已生效判决,我们一起看看司法裁判机关是如何看待这个复杂的问题的。(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1: 丈夫去世,妻子有权取回冷冻胚胎吗?
2010年3月,小李和丈夫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小李夫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医院对小李夫妇实施了手术,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一枚囊胚,小李夫妇获得单胎妊娠。2016年,小李诞下一枚女婴。
期间,医院和小李夫妇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李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李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
2017年,小李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小李向医院申请取回冷冻的5枚胚胎,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道德为由拒绝了小李申请,小李因此起诉到了法院。
小李认为:
从法律上讲,与医院签订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属于保管合同,她是寄存人,医院是保管人,冷冻胚胎是保管物。寄存人有权取回保管物。
医院认为:小李丈夫已经过世,小李属于丧偶单身育龄妇女,以个人名义取走胚胎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按规定不能取回冷冻保存胚胎。而且,小李自行取回胚胎,容易引发胚胎买卖、代孕或保存不当导致胚胎死亡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人权伦理的问题。
法院则认为:
第一,医院仅是依据与患者签订的协议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不能依据合同当然取得案涉胚胎的处分权。
2、小李是丧偶妇女,并不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单身妇女。
3、医院担心的可能引发胚胎买卖、代孕等问题,只是概率问题,并不是已经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医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断。
4、小李与案涉胚胎具有最紧密联系,其取回胚胎具有寄托哀思、实现情感慰籍的可能。
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案例2: 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小陈与其老公多年未育后,决定到温州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并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但因小陈夫妇身体不具备手术条件,二人进行了一年的身体调养。2018年10月,胚胎培养成功,二人也符合了手术条件,准备进行手术。奈何,手术当日,小陈老公突发脑出血,小陈不得将胚胎进行冷冻。
2018年11月1日,小陈老公过世。处理完老公后事后,小陈多次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但医院称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小陈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拒绝了小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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