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生还会被判处“非法行医罪”吗?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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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非法行医”,很多医生朋友可能会觉得,这不应该是针对那些没有执业医师证的人吗?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如何适用法律的?笔者与您一起探讨。
何为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大家可能会认为,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就是有医生执业资格,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真的是这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可见,即使取得执业医师证,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或者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被吊销但尚未再次申请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法》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不给予执业医师注册),这两种人的诊疗行为也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那么,如果是取得了执业医师证,但是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呢?
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构成非法行医。但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将该条款删除了,也就是说,在2016年12月16日之后,取得了执业医师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行医活动的,不再被认定为非法行医。这对执业医师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虽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的小诊所也有被取缔的风险,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会被吊销。《医师法》第57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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