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完善工程实施方案

20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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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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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价值取向与患者的利益诉求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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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完善工程实施方案

为建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分配导向薪酬制度,发挥好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牛鼻子”的关键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进一步完善年薪制,制定薪酬分配方案,缩小市、县医院薪酬待遇差距,真正落实人财物、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破解“双虹吸”难题,增强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逐步实现医疗资源均衡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价值取向与患者的利益诉求同向而行,促使医务人员从“希望病人越多越好”转变为“希望老百姓越健康越好”,提升医疗资源使用健康效益,增进老百姓健康福祉。

二、主要措施

本方案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各总医院(包括市第一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市皮肤病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总医院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含人财物、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

(一) 科学确定年薪工资总额

1.年薪工资总额的实施范围

年薪工资总额的实施范围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技师、药师、护师、村医和行政后勤人员。

2.年薪工资总额的构成

(1)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2)公立医疗机构年薪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年薪总额和绩效年薪总额;

(3)乡镇卫生院和公办村卫生所的工资纳入总医院年薪工资总额统一核算。

3.基本年薪总额核定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年薪总额按照各类人员人数(按实际工作的月份计算)、职称进行核定,基本年薪标准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基本年薪不分医院等级,核定标准如下:

(1) 主任医师基本年薪30万元,副主任医师基本年薪25万元,主治医师基本年薪20万元,住院医师基本年薪15万元;

(2) 技师、药师类基本年薪按照同级别医师类基本年薪的80%核定;

(3) 护师类基本年薪按照同级别医师类基本年薪的70%核定;

(4) 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医师类平均基本年薪的40%核定;

(5) 村卫生所人员基本年薪10万元。

4.绩效年薪总额核定标准

(1) 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年薪总额按照医疗服务收入的10%提取,并与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市皮肤病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仅与书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或单位,市医改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2)具体计算公式

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年薪总额=医疗服务性收入×10%×〔书记(院长)考核得分×0.8+总会计师考核得分×0.2〕÷100×1.1(修正值)〔市皮肤病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仅与书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5.年薪发放要求

(1) 以“总额包干、结余归己、超支自付”为原则,将医保基金按参保对象数量年度统一支付给各总医院(医联体)。医保基金包干结余纳入医疗服务收入。

(2)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工分制要求,基本年薪部分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履职考评情况对部分人员上浮20%、下浮50%,奖优罚劣。

(二) 合理确定书记(院长)和总会计师年薪

  1. 1.书记(院长)年薪基数

  2. 第一类: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永安总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书记(院长)年薪基数50万元。

  3. 第二类:其他县级总医院;书记(院长)年薪基数40万元。

  4. 第三类:市皮肤病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书记(院长)年薪基数30万元。

2.总会计师年薪基数

第一类: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永安总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总会计师年薪基数25万元。

第二类:其他县级总医院,总会计师年薪基数20万元。

3.最终得分计算公式

(1) 书记(院长)最终得分=书记(院长)考核得分×0.8+总会计师考核得分×0.2〔市皮肤病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未设总会计师岗位,最终得分即书记院长考核得分〕。

(2) 总会计师最终得分=书记(院长)考核得分×0.4+总会计师考核得分×0.6。

4.应发年薪计算公式

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应发年薪=年薪基数×〔1+(最终得分-80)/100〕-责任扣款。

5.年薪发放要求

(1) 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薪由市医改领导小组考核确定,并按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支付。总医院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薪不纳入总医院年薪工资总额。

(2) 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以80分为合格线,80分发放基数年薪;高于80分,每增加1分,增加年薪基数一个百分点;低于80分为不合格,仅发放档案工资。

(3) 书记(院长)、总会计师的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三、组织保障

(一) 严格执行“两条红线”。不得突破核定年薪工资总额,不得亏损兑现年薪工资总额。年薪工资总额的核定数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年薪工资总额发放的上限,不得超发,提取绩效年薪总额后不得出现亏损。当年未用完的工资总量,可以滚存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预先使用下年度工资总量。薪酬发放情况于薪酬发放后1个月内报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备案。

(二)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发放奖金。实行年薪制的所有人员不再发放年薪和市医改领导小组奖励以外的精神文明、综治等各类奖金。“五险一金”(含职业年金)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结余资金均上交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健康事业发展。

(三) 严格规范薪酬发放程序。市医改领导小组要根据每年医改任务及时修订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党委书记(院长)目标年薪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公立医院进行考核,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与书记(院长)年薪、工资总额相挂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修订的公立医疗机构书记(院长)目标年薪考核办法,细化医院内部考评制度,完善薪酬分配方案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备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每年年薪兑现结果要在院务公开栏等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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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明,医改,薪酬,改革,医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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