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清单来了!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出台“首违不罚”办法
《办法》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区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
市卫生健康委出台了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罚的原则、适用范围、执法流程等做了规定。《办法》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区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市卫生健康委通过清单的形式制定公布第一批符合这两种情形的违法行为共二十六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涉及医疗器械管理、护士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消毒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场所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等领域,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明确不罚范围,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
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
大都属于较多发
但客观上实际危害后果较小
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举例说明:
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
对属于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现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对适用清单的予以免罚的行政相对人,卫生执法监督部门不仅关注行政相对人的首次违法行为,更重视不予处罚后的教育效果,如要求行政相对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
此外,若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二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就不再适用《办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行政相对人,通过制裁使其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使其以后不敢违法,同时也是对潜在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警示,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行政管理成本,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服务水平,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妥善处理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清单公布的仅是第一批,今后市卫生健康委会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清单事项适时予以调整,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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