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新冠用药拟纳入目录
《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解读。
日前,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开通网上申报系统。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正式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关注。
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动态调整药品目录范围,为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支撑,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保障更加公平可及,推进医保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1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纳入 2021 年药品目录评审范围。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2、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3、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4、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独家药品认定的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内的药品,纳入2021年药品目录评审范围。
1、调出目录的药品范围。
(1)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重点考虑 2016 年 1 月 1 日前进入目录,且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销量较小的药品。
2、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
(1)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3标准的谈判药品。
(2)企业主动申报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三、工作程序
2021 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 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1 年 6-7 月)
1、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正式实施。
2、修订完善药品评审指标体系、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等文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后执行。
3、改造完善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信息化系统。
4、组建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库,制订工作规则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规定。
(二)申报阶段(2021 年 7-8 月)
1、企业申报。
根据2021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其他申报主体)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提交必要的资料。
2、形式审查。
组织力量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3、公示。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药品基本信息,以及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方面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反馈结果。
向申报企业正式反馈最终申报结果。
(三)专家评审阶段(2021 年 8-9 月)
1、综合组评审。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组织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药品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直接调入、拟谈判调入、拟直接调出、拟可以调出、拟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药品的建议名单。
2、专业组评审。
组织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药品进行论证和评价。同时,对于拟谈判药品,论证确定其谈判主规格、参照药品和限定支付范围。
3、综合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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