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允许网络销售部分处方药,需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一直游走在被禁边缘的“网售处方药”面临放开。
4月15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情况进行介绍。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意见》。
优化民生服务要做这些
在《意见》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事项中,明确提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这意味着一直游走在被禁边缘的“网售处方药”面临放开。
除了允许网络销售部分处方药外,《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还提出多项优化民生服务的举措。包括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
同时,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历时多年,网售处方药走过了这些路
2017年,《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再次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2019年12月,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该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确立了网售处方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原则;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七类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2020年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当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而在今年的4月8日公开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中,共推出医疗、文化等5大领域、22条创新性强的政策举措,而网售处方药再次成为颇受大家关注的焦点话题。《特别措施》提出,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将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解读中提到,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的措施,针对当前放开网售处方药存在的处方互认、患者隐私保护、医保结算等多方面难点,推动建立电子处方中心,以互联网+医疗的方式,打通医疗机构、销售平台、医保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间的信息壁垒,同步强化高风险药品管理,推动全面提升治理效能,为放宽该领域准入限制做出突破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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